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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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本条规定了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危险区域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0区、1区、2区,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的规定。

除了封闭的空间,如密闭的容器、储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很少存在0区。

虽然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会形成爆炸性环境,但是没有可能进入空气而使其达到爆炸极限的环境,仍应划分为0区。如固定顶盖的可燃性物质贮罐,当液面以上空间未充惰性气体时应划分为0区。

在生产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在设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可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以往的区域划分中,对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率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实际工作中较难掌握。参考《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一级0区、1区和2区划分的推荐方法》API RP505—2002中关于区域划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的关系,给出了可以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来确定区域等级的一种方法(见表1)。

表1  区域划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的典型关系

注:表中的百分数为爆炸性混合物出现时间的近似百分比(一年8760h,按10000h计算)。

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2 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本条说明如下:

3 一般情况下,明火设备如锅炉采用平衡通风,即引风机抽吸烟气的量略大于送风机的风和煤燃烧所产生的烟气量,这样就能保持锅炉炉膛负压,可燃性物质不能扩散至设备附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明火设备附近按照非危险区考虑,包括锅炉本身所含有的仪表等设施。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中都明确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锅炉房应该可以认为是通风良好的场所。因此本规范建议与锅炉设备相连接的管线上的阀门等可能有可燃性物质存在处按照独立的释放源考虑危险区域,并可根据通风良好的场所适当降低危险区域的等级。

3.2.3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对释放源的分级,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爆炸性环境 第10—1部分:区域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IEC 60079—10—1—2008的规定。在该文件中,对重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轻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分别用图示例说明。如图1、图2所示。

图1 重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

注:1 图中表示的区域为:露天环境,释放源接近地坪;

2 该区域的形状和尺寸取决于很多因素(见本规范第3.3节)。

图2 轻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

注:1 图中表示的区域为:露天环境,释放源在地坪以上;

2 该区域的形状和尺寸取决于很多因素(见本规范第3.3节)。

本规范给出了通孔对不同释放等级影响的一种判定方法,见表2。但下面的示例不作为强制使用,可按需要做一些变动以适合具体的情况。

表2  通孔对不同释放等级的影响

续表2 

作为可能的释放源的通孔:

场所之间的通孔应视为可能的释放源。释放源的等级与邻近场所的区域类型,孔开启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密封或连接的有效性,涉及的场所之间的压差有关。

通孔按下列特性分为A、B、C和D型。

(1)A型:通孔不符合B、C或D型规定的特性。如穿越或使用的通孔(如穿越墙、天花板和地板的导管、管道),经常打开的通孔,房屋、建筑物内的固定通风口和类似B、C及D型的经常或长时间打开的通孔。

(2)B型:正常情况下关闭(如自动封闭),不经常打开,而且关闭紧密的通孔。

(3)C型:正常情况下通孔封闭(如自动关闭),不经常打开并配有密封装置(如密封垫),符合B型要求,并沿着整个周边还安装有密封装置(如密封点)或有两个串联的B型通孔,而且具有单独自动封闭装置。

(4)D型:经常封闭、符合C型要求的通孔,只能用专用工具或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打开。

D型通孔是有效密封的使用通道(如导管、管道)或是靠近危险场所的C型通孔和B型通孔的串联组合。

3.2.4 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

2 当采用机械通风时,下列情况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当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可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原规范中对于通风良好的定义在实际工作中比较难确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于通风良好场所的定义。

对于户外场所,一般情况下,评定通风应假设最小风速为0.5m/s,且实际上连续地存在。风速经常会超过2m/s。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低于0.5m/s(如在最接近地面的位置)。

3.2.5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按下列规定调整区域划分:

1 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 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 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 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3.2.6 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可不按照爆炸危险性环境考虑,但应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之一:

1 采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2 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件引起点燃。

3 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试验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4 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采取的措施:

1)熟悉所采取措施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以及危险环

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要求;

2)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

本条中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通常是指在研究、开发、小规模试验性装置和其他新项目工作中,相关设备仅在限制期内使用,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监督,则相应的设备和系统按照非爆炸危险环境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