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电气主接线
3.2.1 变电站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站在电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变电站在满足供电规划的条件下,宜减少电压等级和简化接线。
原规范第3.2.1条修改条文。“便于扩建”是考虑变电所分期建设时,接线能较方便地从初期形式分期过渡到最终接线,使在一次和二次设备装置方面所需的改动最小,减少扩建过程中所造成的停电损失和可能发生的事故。
增加减少电压等级和简化接线的设计要求
3.2.2 在满足变电站运行要求的前提下,变电站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设置断路器的接线。
原规范第3.2.2条保留条文。强调当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即T接)等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时,应满足运行要求。例如,采用线路变压器组接线时,主变压器应有可靠的保护,如不用断路器时,可采取远方跳电源侧断路器的措施,采用线路分支接线时,分支线需包括在线路的继电保护范围之内,且线路分支接线应不使原来的系统继电保护性能显著变坏。
3.2.3 35kV~110kV电气接线宜采用桥形、扩大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的接线。
原规范第3.2.3条拆分为本规范第3.2.3条及第3.2.4条。在线路数较多时采用双母线,其特点是便于系统中的功率分配,母线事故后停电范围小恢复供电快,便于对母线及母线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对供电影响较小。因此,规定当35kV~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采用双母线接线。多数变电所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
根据电网技术与设备水平的不断提高,本规范拟不再建议在35kV~110kV变电站装设旁路设施,原规范第3.2.4条内容删除。
3.2.4 35kV~66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原规范第3.2.3条拆分为本规范第3.2.3条及第3.2.4条。在线路数较多时采用双母线,其特点是便于系统中的功率分配,母线事故后停电范围小恢复供电快,便于对母线及母线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对供电影响较小。因此,规定当35kV~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采用双母线接线。多数变电所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
根据电网技术与设备水平的不断提高,本规范拟不再建议在35kV~110kV变电站装设旁路设施,原规范第3.2.4条内容删除。
3.2.5 当变电站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时,6kV~10kV电气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分段方式应满足当其中一台主变压器停运时,有利于其他主变压器的负荷分配的要求。
原规范第3.2.5条修改条文。明确母线分段方式应满足变电站负荷分配的要求;删除旁路母线相关内容。
3.2.6 当需限制变电站6kV~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 变压器分列运行;
2 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3 在变压器回路中串联限流装置。
原规范第3.2.6条保留条文。变压器分列运行,限流效果显著,是现在广泛采用的限流措施。当不具备分列运行条件时,也可选择采用高阻抗低损耗变压器、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或分裂电抗器等方式。
3.2.7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原规范第3.2.7条保留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