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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变电站设计,使变电站的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原规范第1.0.1条修改条文。基本原则不变,调整文字描述。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35kV~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的变电站设计。
原规范第1.0.2条修改条文。增加适用于扩建和改造工程内容。
1.0.3 变电站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年~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应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并应根据需要预留扩建的可能。
原规范第1.0.3条保留条文。根据多年来电力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相互关系是必要的,目的是使设计的变电站能获得最大的综合经济效益,并补充了应根据工程的5年~10年发展规划进行设计。上述年限是指工程预定投产之日算起的5年~10年,并要适当考虑今后变电站在布置上有再扩建的可能性。
1.0.4 变电站的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环境特点,结合地区发展水平,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原规范第1.0.4条修改条文。增加变电站建设适应环境的要求。
1.0.5 变电站的设计应坚持节约资源、兼顾社会效益的原则。
原规范第1.0.5条修改条文。基本原则不变,调整文字描述。
1.0.6 变电站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原规范第1.0.6条保留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