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36-20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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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提高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设备和工业金属管道焊接工程的施工水平,加强焊接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碳素钢、合金钢、铝及铝合金、铜及铜合金、钛及钛合金(低合金钛)、镍及镍合金、锆及锆合金材料的焊接工程的施工。

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金属材料,而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现场设备和工业管道的常用金属材料的范围:碳素钢系指含C≤0.30%;合金钢包括低合金结构钢、低温钢、耐热钢、不锈钢、耐热耐蚀高合金钢等;在铝及铝合金材料中,由于现场设备和管道工程主要使用工业纯铝和防锈铝合金(铝镁合金和铝锰合金),而其他铝合金因其可焊性差很少被工程所采用,故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纯铝及防锈铝合金材料的焊接。同样,在设备和管道工程中所采用的铜及铜合金主要是纯铜和黄铜,所以本规范仅包括纯铜和黄铜的焊接。钛及钛合金包括工业纯钛和低合金钛;镍及镍合金包括工业纯镍、镍基合金和铁镍基合金;锆及锆合金在冶金、石油化工等方面主要用作耐腐蚀材料,在这里系指核工业以外的锆及锆合金,如美国的工业锆ASTM R60702和ASTM R60705等。

1.0.3 本规范适用的焊接方法包括气焊、焊条电弧焊、埋弧焊、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自保护药芯焊丝电弧焊、气电立焊和螺柱焊。

本规范适用的焊接方法仅是熔化焊部分,本次修订增加了自保护药芯焊丝电弧焊、气电立焊和螺柱焊方法。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焊接及相关工艺方法代号》GB/T 5185—2005的分类,焊条电弧焊、埋弧焊、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TIG,如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自保护药芯焊丝电弧焊均属于电弧焊的范畴。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包括熔化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MIG,如熔化极氩弧焊)、熔化极非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MAG,如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非惰性气体保护的药芯焊丝电弧焊和惰性气体保护的药芯焊丝电弧焊四种。气电立焊主要用于现场大型金属储罐的纵缝焊接,近几年来在国内应用发展较快。自保护药芯焊丝电弧焊与焊条电弧焊同属于金属电弧焊的范畴,近年来自保护药芯焊丝电弧焊在现场设备和管道工程中得到推广应用。螺柱焊主要用于现场设备的栓钉(保温钉)焊接,在国内已逐步取代栓钉的手工电弧焊方法。气焊方法仅限于焊接黄铜,它在工程建设现场的小口径低碳钢管道上的应用已被钨极氩弧焊所取代。对于钎焊,在现场设备和管道工程中应用极少,故未列入。

1.0.4 焊接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5 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

设计文件是管道工程施工的基本依据,按图施工是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应严格执行。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经常会发现设计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之处;现场也会出现材料采购困难或引进新材料的情况,需要通过材料代用来保证施工有序进行。此时,施工单位可对设计文件修改或材料代用提出建议,经原设计单位研究决定后作出设计变更,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1.0.6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配合使用。

1.0.7 焊接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1.0.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由于本规范是指导基本建设施工现场焊接的综合性规范,是对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施工提出的基本要求。考虑到各行业施工的特殊性,本规范只对各行业焊接施工质量控制的共性内容提出要求,而把各行业焊接施工的特殊性交由相关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来处理。因此,现场焊接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