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物
4.0.1 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文化、民俗、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建筑的结构、形式有较大差异,但应积极倡导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控制建造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构件应尽量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4.0.2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为了防止建筑火灾在不同的户之间相互蔓延,规定了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的设置要求,如图4所示。
图4 相连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分户墙示意图
4.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发生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较多,考虑到规范的体例结构,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A。
4.0.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
1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建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规定了不同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农村建筑体量较小,根据限制火灾蔓延的实际需要,兼顾节约用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在采取了规范规定的措施或等效的防止火灾蔓延的有关措施情况下,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如图5所示。
图5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示意图
4.0.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m。
规定了不同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农村建筑体量较小,根据限制火灾蔓延的实际需要,兼顾节约用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在采取了规范规定的措施或等效的防止火灾蔓延的有关措施情况下,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如图5所示。
图5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示意图
4.0.6 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我国的村庄绝大部分是自然发展形成的,考虑到其历史现状,对既有的农村建筑防火措施应该区别对待,在采取防止火灾蔓延措施的基础上,重点要加强用火用电等的管理。多年来,我国农村的许多地区对既有的建筑密集区采取将大寨化小寨,对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群按不超过30户、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群按不超过50户连片的村民建筑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设防火墙等措施进行分隔。这主要是参照了由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受灾50户以上火灾为特大火灾,受灾30户以上为重大火灾的规定,为有效防止农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本条中的占地面积5000 m2、3000m2的规定是按照我国农村平均每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为100 m2考虑的。尽管2007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文件,对火灾等级标准进行了调整,但各地在执行原《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在预防火灾事故中积累了许多的经验,仍参照原来的火灾等级划分中的数据作了本条规定。
4.0.7 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规定了村民农用库房建造的最基本要求和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其他防火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规定。
4.0.8 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相关要求。
规定了村民农用库房建造的最基本要求和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其他防火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