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机井规划
3.1 规划原则
3.1.1 机井规划应在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并应与规划区内社会经济近期和远景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适应。
3.1.2 开采地下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有关规定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为依据,宜开采浅层地下水,并应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在长期超采引起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应限量开采;对已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地区,应禁止开采;滨海地区,应严防海水入侵。
地下水超采已给我国许多地区带来了严重的不可逆转的生态环境和环境地质问题,本条就是针对上述情况所制定的必须采取的相关强制性措施。
3.1.3 取用地下水时应节约用水,并应采用节水技术和设备;在规划区内应严禁污染地下水,并应保护生态环境。
3.1.4 地下水资源评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资源评价导则》SL/T 238的有关规定,用水需求及供需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T 429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全国和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成果。
由于对地下水资源评价必须在统一评价降水、蒸发、地表水、地下水及其相互转化关系的基础上进行,机井规划时不宜单独进行地下水资源评价,实际情况也难操作。用水需求及供需分析是全国和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供需分析需要对不同用水户和不同水源统一进行供需分析,内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并要经过多次反复的综合协调,还要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工作专业性强,不适合在机井建设中独立开展。故条文中规定应采用全国和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成果。
3.1.5 灌溉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工业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生产用水标准的规定。
因工业的类型太多,对水质的要求差别太大,目前还没有,也很难有统一的水质标准,因此规定工业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有关工业生产的用水标准。
3.1.6 地下水监测站点的布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水监测规范》SL 183和《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