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625-2010 机井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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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机井布局

3.3.1 机井布局应根据规划区或水源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需水量,经济合理地选择井型。

3.3.2 管井宜布局在平原、高原、山丘、沙漠、阶地等地区,可用于开采各种埋藏深度的地下水。

3.3.3 大口井宜布局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补给来源丰富,含水层渗透性良好,地下水埋藏浅的山前洪积扇、河漫滩及一级阶地、干枯河床和古河道地段。

2 含水层为中细砂,采用其他取水构筑物容易涌砂的地段。

3 基岩风化裂隙层较厚、地下水埋藏浅、有丰富补给来源的地段。

4 浅层地下水铁、锰和侵蚀性二氧化碳含量较高对井管腐蚀大的地区。

3.3.4 辐射井宜布局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埋藏浅,含水层透水性强,有丰富补给水源的粗砂、砾石、卵石地层地区。

2 地下水埋藏浅,含水层透水性良好,有补给水源,含水层在30m深度以内的粉、细、中砂地区。

3 裂隙发育、厚度大于20m的黄土裂隙含水层地区。

4 透水性较弱、厚度小于10m的黏土裂隙含水层地区。

5 具有下列条件的井渠结合灌区:

1)以抗旱灌溉和改良盐碱地为目的的井灌井排地区。

2)以补充渠灌水源不足、含水层在30m深度以内的地区。

近几十年来,我国辐射井技术有很大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前铁路、城建、工业部门应用于城市供水和工业用水方面,多选择在含水层渗透性强、地下水补给丰富的砂、砾石含水层。70年代辐射井有了较快发展,陕西省地下水工作队、西安市水利勘测设计队、西北农学院,在我国西部黄土塬区试验研究推广辐射井,解决农田灌溉和人畜饮水,取得了成功经验;河北省水科所在沧州地区浅层黏土裂隙含水层中打辐射井以增加单井出水量,效果很好;辽宁省阜新市水利局在砂、砾石含水层中用锤击法打辐射井,积累了很多经验。80年代以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通过试验和生产实践,在砂、砾类含水层打辐射井取得了成功经验,特别是在粉细砂、细砂等弱透水性砂层含水层中打辐射井提出了一整套技术方法,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工业与生活用水、农田灌溉排水、基础工程降水、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

3.3.5 管井井群应根据规划区或水源地的含水层厚度和层数、地下水水流方向、蓄水构造、地貌等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下水拟开采量进行合理布置。布置形式可采用方格网形、梅花形、圆弧形、线形等。井位与建(构)筑物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3.6 采用管井井群时,应留有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宜按设计水量10%~20%设置,且不得少于一眼。

供水管井投产后,常因需要定期检修设备、洗井或处理意外故障等而停止供水。为保证总供水量不至减少,需要进行备用井的设计和建设。备用井的数量按设计出水量确定。过去备用井的数量按设计出水量的10%确定,对于深井及设备检修耗时多的井,似有不足。因此,本条规定“备用井的数量宜按设计水量的10%~20%设置”,实施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

3.3.7 灌溉用机井井距与井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选井距时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方格网形布井时:

式中:L0——井距(m);

F0——单井控制灌溉面积(hm2)。

式中:Q——单井出水量(m3/h);

t3——灌溉期间开机时间(h/d);

T2——每次轮灌期的天数(d);

η——灌溉水利用系数;

η1——干扰抽水的水量消减系数;

m2——综合平均灌水定额(m3/hm2)。

2 应根据规划区具体条件选用干扰抽水法或类比法对初选的井距进行校核。校核后平均井间干扰系数宜为25%~30%。

3 井数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采用单井控制灌溉面积法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N——规划区需要的打井数(眼);

F4——规划区内灌溉面积(hm2)。

2)采用可开采模数法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M——可开采模数[m3/(km2·a)];

F5——规划区内灌溉面积(km2);

Ta——灌溉天数(d/a)。

单井控制灌溉面积的计算公式(3.3.7-3),参考了清华大学1977年编的《农田水利工程》、陕西水利学校主编的《农田水利学》、西北农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1984年编的《地下水利用》,并结合我国实践经验而定。

综合平均灌水定额不是指一种作物的灌水定额,而是指规划区内种植的需要灌溉的各种作物的综合定额,其计算方法可参见《机井技术手册》。

公式(3.3.7-4)、(3.3.7-5)计算所得数值为平均井数,应视当地地形,土质等情况,适当增减实际建井数。

3.3.8 工业和生活供水水源地机井的井距与井数,宜按干扰抽水法或类比法选定。

3.3.9 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富水地段。

3.3.10 对地下水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规划区内布置机井应避开现有的污染源,水源地应选在污染源的上游。

2 在规划区和水源地内严禁修建对地下水产生污染的各种设施。

3 用再生水灌溉或回灌地下水时,严禁污染地下水源。

4 饮用水水源地应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带。

本条提出了对地下水保护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