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596-2010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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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规模和工程布置

5.1 供水定额确定

5.1.1 雨水集蓄工程农村居民生活供水定额按表5.1.1的规定取值。

表5.1.1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居民生活供水定额

各地对供水定额提出的修改意见汇总如下表(表1):

表1 供水定额修改意见汇总表

从上表看,多数对生活供水定额的修改值有所提高。考虑到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户的用水需求会不断提高。依据有关规范,对生活供水定额规定了一个范围。各地可根据降雨、集流和财力等具体条件,尽可能提高供水定额,以满足农户对生活用水日益增长的要求。

5.1.2 雨水集蓄工程生产供水定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供水应包括农作物、蔬菜、果树和林草的补充灌溉供水以及畜禽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的供水。

2 灌溉供水定额应根据本地区农作物、果树、林草的需水特性,采用节水灌溉和非充分灌溉原理确定。缺乏资料时,灌水次数和灌水定额可按表5.1.2-1的规定取值。

表5.1.2-1 不同年降水量地区作物集雨灌溉次数和灌水定额

续表5.1.2-1 

3 畜禽养殖供水定额可按表5.1.2-2的规定取值。小型加工业供水应按照节约用水、提高回收利用率的原则确定。

表5.1.2-2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畜禽养殖供水定额

在这次规范制订过程中,根据各地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对不同作物的集雨灌溉次数和定额作了局部调整。主要是:适当增加了湿润地区蔬菜、果树和水稻的灌水次数和定额,使之更好地符合作物生长需水的要求。此外,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适当增加了大牲畜和猪的饮用水定额。半干旱地区集雨水量十分有限,在牲畜用水下限值中,没有考虑牲畜圈的清洗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