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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应收集工程所在地区年降水量资料和多年平均年蒸发量资料,并分析计算得出多年平均以及频率为50%、75%及90%的年降水量。无实测资料地区,可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多年平均降水量、蒸发量及Cv等值线图获得。
3.0.2 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时,可不测绘地形图,但应有集流面、蓄水设施及灌溉土地之间的相对位置和高差资料,以及拟建工程地点的土质或岩性资料。
3.0.3 对拟作为集流面的屋顶、庭院、公路、乡村道路、天然坡面、打碾场等的平面投影面积应进行量算。
3.0.4 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应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
1 对工程实施范围内已建集流面的材料和集流效率、蓄水设施的种类、结构和容积、提水设备、节水灌溉设施,以及节水灌溉制度和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2 对工程实施范围内的人口与牲畜数量、计划利用雨水进行灌溉的作物种类、面积与需水、单产和灌溉情况以及土壤质地进行调查。
3 对工程实施范围内集蓄雨水的水质进行调查。
4 对工程当地水泥、钢筋、白灰、塑料薄膜,以及砂、石、砖、土料等建筑材料的储(产)量、质量、单价、运距等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