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总图位置的选择
4.0.1 理化测试中心应布置在环境噪声低、清洁、振动及电磁辐射影响小的区域。
4.0.2 理化测试中心应远离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散发腐蚀性和有毒气体、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场所,并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
4.0.3 理化测试中心的位置应远离铁路、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他产生振动的场所,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与振源的距离应符合表4.0.3的规定。采取防振措施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表4.0.3的限制。
表4.0.3 防振间距(m)
续表4.0.3
注:1 表列间距,锻锤、落锤及空气压缩机均自振源基座中心算起,铁路自中心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自其仪器、设备中心算起。
2 表列数值系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湿的砂类土、粉质土和可塑的黏质土的防振间距。当上述土壤的波能量吸收系数小于或大于0.04/m时,其防振间距应适当增加或减少。
3 地质条件复杂或为表列振源外的其他大型振动设备时,其防振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公式计算或按实测资料确定。
表4.0.3是根据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防振间距试验研究》报告,并参照国内外有关资料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的内容确定的。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在武汉、上海、鄂州地区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通过理论计算,提出了防振间距。但由于该成果的测试地点仅限于上述的3个地区的几个企业,其场地土质情况尚不能概括全国各地区,故本条表4.0.3的使用条件在注2中作了仅适用于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湿的砂类土、粉质土(按水利部颁发的现行行业标准《土工试验规程》SL/T 237的规定,该两类土的饱和度大于0.5~0.8)和可塑的黏质土(按上述规程规定,该类土的液性系数为0.25~0.75)的规定。测试分析结果表明,振动的影响距离与土壤的波能量吸收系数成反比,与土壤的含水量成正比。因此,当土壤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其防振间距应适当增加或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