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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测量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视频显示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亮度(亮度级)和对比度(灰度级)应按本规范第3.4.2条进行调整。
3.1.2 测量时,温度、湿度和气压条件宜满足下列规定:
1 室外环境温度应为0℃~40℃。
2 室内环境温度应为20℃±5℃。
3 相对湿度应为15%~90%。
4 大气压力应为86kPa~106kPa。
温度、湿度和气压值为推荐参考值。测量时,应尽量按照参考值确立环境条件,如因地理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宜将最终的温度、湿度和气压值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3.1.3 视频显示系统显示特性的测量应在额定电源电压条件下进行。测量时电源电压的变化应为±2%;当采用交流电网供电时,电源频率的波动不应超过±0.5Hz,电压谐波分量不应超过5%。
3.1.4 视频显示系统应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工作30min后,再进行测量。
正常测量条件应按照本规范第3.4.2条的要求进行。
3.1.5 室内视频显示系统显示特性的测量应在环境光照度(200±50)lx下进行。室外视频显示系统显示特性的测量应在环境光照度(10000±1000)lx下进行。
室内、室外视频显示系统测量时的环境照度为参考值,应尽量满足该参考值。如无法达到该参考值,应将实际的环境照度值在检验报告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