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76-2010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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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详图的要求以及制作单位或施工现场的条件,编制制作安装工艺或施工方案。

3.0.2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合格,此处合格的意义是指根据计量法规定的、定期计量检验意义上的合格,且保证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不同计量器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同一计量器具在不同使用状况下,测量精度不同,因此,本规范要求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计量器具。

3.0.3 铝合金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4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铝合金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铝合金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一般来说,铝合金结构作为主体结构,属于分部工程,对大型铝合金结构工程可按空间刚度单元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当主体结构中同时含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时,铝合金结构就属于子分部工程;铝合金结构分项工程是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本规范将铝合金结构工程划分为10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本规范强调检验批的验收是最小的验收单元,也是最重要和基本的验收工作内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乃至于单位工程的验收,都是建立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之上的。

3.0.5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一般项目是指对施工质量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0.6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便构成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相对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