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原、燃料贮运与铝土矿破碎
5.1 原、燃料卸车设施
5.1.1 铁路运输卸车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燃料铁路运输使用铁路局车辆时,卸车设施的卸车能力,应保证在允许的停留时间之内,将每次到厂车辆全部卸完。
2 卸车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化铝厂与铝土矿矿山和石灰石矿山距离较远且有铁路专线时,可采取自卸车卸车方式。
2)氧化铝厂最终生产规模不大于60万t/a,以及虽然生产规模大于60万t/a,但火车进场的原、燃料数量较少时,宜采用链斗卸车机或螺旋卸车机卸车方式。
3)氧化铝厂最终生产规模大于60万t/a时,可采用翻车机卸车方式,辅助卸车设施可采用链斗卸车机或螺旋卸车机。
3 卸车设备的处理能力应通过计算,并按照类似企业生产定额确定。
4 卸车系统的卸车能力、作业班次和作业时间,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5.1.1 卸车系统卸车能力、作业班次和作业时间
5 卸车线的布置应遵从下列原则:
1)卸车线与走行线应分开设置。
2)当采用机械设备卸车时,机车不得通过卸车设备。
3)卸车线不应设在曲线上,一般卸车线的坡度不得大于2.5‰。
4)卸车线与相邻建筑物和机械设备之间的距离,应按铁路限界和有关规定确定。
5)调车线、走行线等铁路线应全部布置在卸车线的一侧,避免在卸车线两侧布置。
6)卸车线的长度应能满足一次进厂车辆数所需的长度,若不能满足时,应另行设置停车线及相应的调车设施。
7)卸车线应选用低货位的形式。
6 当选用链斗卸车机或螺旋卸车机设计时,同一卸车线上的卸车机不宜超过2台。在卸车轨道端部应设检修区。
7 当采用地下受料槽时应设置防雨棚,周围场地的雨水不得进入受料槽内。
8 翻车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翻车机调车系统可采取贯通式或尽头式。
2)翻车机操作室的位置应根据调车方式确定。当采用机车推进时,操作室布置应在翻车机房车辆出口端上方;当采用铁牛推进时,操作室可布置在翻车机房车辆进口端上方。操作室底部标高,应高于轨面标高5.5m以上。
3)应设置检修用的起重机。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和起吊高度,应满足各层平面检修件的吊运要求。起重机的操作室宜设在翻车机传动装置的同一侧。
4)翻车机的受料斗容积、运输设备的能力,应与翻车机的最大卸车能力相匹配。
5)翻车机房内应设置通风除尘设施。在严寒地区应设采暖设施,可在进车端设置10m~15m长的防寒通廊;还应设置停车线,设置大于2个~4个车位的解冻库房,并设配套热风装置。
6)翻车机房的车辆进、出口大门宽度及高度应符合铁路车辆建筑限界的规定。
7)翻车机房的平面尺寸,应考虑检修场地,翻车机端部至翻车机房大门距离不应小于4.5m。
8)翻车机房各层楼板应设置安装检修用吊装孔,地下部分应设防水和排水设施。
9)翻车机房应设置安全措施和信号装置,在翻车机的出口端应设置两道限位开关,在翻车机房出口处应设置事故开关,在翻车机房出入口应设信号灯指示车辆运行。
5.1.2 汽车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工厂原、燃料无法采用铁路运输,或采用铁路运输不经济时,可采用汽车运输。
2 汽车运输的车辆应采用自卸式汽车。
3 用自卸汽车运进的铝土矿可直接卸入原矿槽,粉尘量较大时应设收尘设施;石灰石和燃料应直接卸入各自的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