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33-2009 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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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辅助运输方式与运输系统

4.1 辅助运输方式

4.1.1 煤矿井下可选用以下辅助运输方式:

1 轨道机车运输;

2 绳牵引运输;

3 卡轨车与齿轨车运输;

4 单轨吊车运输;

5 无轨胶轮车运输;

6 带式输送机运输;

7 架空乘人装置。

4.1.2 这两条规定综合了当前国内外较为普遍采用的机械化辅助运输方式,各种运输方式有不同类型的运输设备,各运输设备还有不同的牵引动力,均适用其相应的运输条件。

4.1.2 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备可选用下列牵引方式:

1 轨道机车牵引:

1)普通机车黏着牵引;

2)大坡度机车黏着牵引。

2 绳牵引:

1)缠绕式绞车牵引;

2)无极绳绞车牵引;

3)主尾绳牵引。

3 无轨胶轮车牵引。

4.1.3 煤矿井下辅助运输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井底车场和采区车场的空、重车线外,不得采用自溜运行。

2 大、中型矿井、条件许可的小型矿井必须采用机械牵引。

本条是依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井下辅助运输安全要求,对运输方式提出原则规定,也是提高辅助运输装备机械化、提高生产运行效率的基本要求。

4.1.4 煤矿井下辅助运输主要运输方式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本条文提出的煤矿井下主要辅助运输方式其各自的运输特征、适用条件均在附录A中分类列出,便于对各种辅助运输方式的了解与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