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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绳牵引运输
6.1 一般规定
6.1.1 副斜井及井下采区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采区上、下山或暗斜井的辅助运输(提升)可采用绳牵引运输设备,在水平或低坡度起伏不平的巷道中可采用无极绳绞车或无极绳连续牵引车。
绳牵引运输是煤矿井下辅助运输的主要牵引方式之一,有缠绕式绞车(包括电动绞车和液压绞车)及无极绳绞车(包括无极绳液压绞车和无极绳连续牵引车)两大类,其应用面较广。绳牵引运输在弯曲线路(包括水平弯道和倾斜弯道线路)上运行虽然在个别煤矿井下已有使用,但由于其转弯机构尚未鉴定定型,生产研制单位仍在加紧进行,故本规范暂推荐在直道上运行。
无极绳绞车(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在低坡度巷道中运行,是由绞车的牵引特性所定,其推荐坡度在相应的条文中作了规定。
6.1.2 绳牵引运输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缠绕式绞车时应由绞车的允许容绳量确定。
2 采用无极绳绞车时宜小于2000m或根据运行要求及选用设备的技术性能确定。
绳牵引运输距离主要受牵引绳的影响:
缠绕式绞车按设备型号、规格所允许的运输长度选取,并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无极绳绞车(包括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距过长也将直接影响到牵引绳、托绳轮和绕绳轮(回绳轮)的选用,影响到驱动装置的配套及其在巷道中的布置等。若在井下开拓设计时确需较长距离运行,如大于2000m时,可选用2套搭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