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保障钢制储罐地基基础的设计,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储存介质自重不大于10kN/m3 的原油、石化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常压(包括微内压)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地基基础(以下简称“储罐地基基础”)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储存低温、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酸或碱腐蚀介质及高架储罐地基基础的设计。
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包括固定顶、浮顶和内浮顶储罐,罐底板由中心向周边的锥面坡度一般为15‰。用以储存原油、成品油和其他类似液体。
储罐基础类型分为护坡式、环墙式、外环墙式和桩基基础。各种基础均由沥青砂绝缘层、砂垫层、填料层和钢筋混凝土环墙、桩基承台或护坡共同组成储罐基础。一般钢储罐基础均设计为柔性基础。
本规范不适用于储存低温、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酸或碱腐蚀介质及高架储罐地基基础的设计。对储存以上介质的储罐基础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1 对储存低温介质的储罐。因为低温介质会导致罐基土的冻涨,在储罐基础的结构、材料和填料上应进行特殊的处理。
2 对储存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酸、碱腐蚀介质的储罐。因上述介质会对储罐基础产生腐蚀破坏,为了进行渗、漏的观察,这类储罐基础一般均设计为架空基础。
对操作压力超常压和储存介质自重大于10kN/m3的储罐,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1 对储存操作压力超常压的储罐。因为操作压力超常压的储罐设计要求储罐基础与储罐共同工作,在储罐基础的结构、材料和填料上应进行特殊的处理。
2 因储罐(本规范所包括的)在试压和储罐基础在地基处理时均采用充水来试压和预压的,而水的重度为9.80kN/m3。对储存介质自重大于10kN/m3的储罐,还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特殊的处理。
1.0.3 储罐地基基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