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085-2007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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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水源分析计算

3.2.1 喷灌工程总体设计必须对水源水量进行分析计算,应兼顾环境用水确定设计年供水量。对于由已建成的水利工程供水的喷灌系统,供水流量应根据工程原设计和运用情况确定;对于新建水源工程,供水流量应根据水源类型和勘测资料计算确定。

本条规定在进行喷灌工程的总体设计时,必须对水源水量进行分析计算,以使整个工程落实在可靠的基础上,避免因水量不足而使工程建成后其效益不能充分发挥。

当喷灌灌区是由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如水库、渠道)供水时,应调查收集该工程历年向各用水单位供水的流量资料,经分析计算,推算符合设计频率的年份可向本灌区提供的水量和流量,以便判断喷灌用水量是否有保障,确定是否需要再调节等。对于新建水源工程,其水量计算方法与要求在以下几条中作了规定。

3.2.2 当水源为河川径流时,应通过频率计算推求符合设计频率的年径流量及其年内分配、灌水临界期日平均流量。资料较少或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相关分析法插补延长或利用参证站资料推求径流资料。

本条对河川径流的计算分三种情况作了规定:

1 当具有较长系列的径流资料时,可直接通过频率计算推求设计年径流量、各月径流量或灌水临界期日平均流量。月径流量用于年调节计算,若为日调节或多日调节则用灌水临界期平均流量。

2 当径流资料年数很少,不足以进行频率计算时,应先通过相关关系插补延长径流资料后进行频率计算。相关关系的建立,可利用本流域降水量和径流量之间的关系,本站径流量与上下游站的径流量之间的关系,本流域径流量和邻近相似流域的径流量之间的关系等,视具体条件采用之。

3 没有实测径流资料,这是中小型河流上常见的。在条件许可时,可选取具有径流资料且气候和自然地理条件类似的流域,按面积的比例将径流量换算过来。也可将相似流域的降水径流关系移用过来,由本流域的降水量推求径流量。在本流域上下游水文测站具有资料时,也可用内插法推求本站径流量。

3.2.3 当水源为地面径流时,可按地区性水文手册或图集,结合调查资料,确定设计频率的年径流量。

在拦截当地地面径流作为喷灌水源时,多无实测流量资料。通常可参考地区性水文手册或图集所提供的经验图表(如等值线图)或公式来估算,但还应进行深入的实地调查。因为,水文手册或图集很难全面反映各集水面积上的具体情况,通过调查分析可对计算成果加以检验或进行必要的修正。

3.2.4 当水源为地下水时,水源水量应根据已有水文地质资料,分析本区域地下水源开采条件,并通过对邻近机井出水情况的调查确定。对于无水文地质资料的地区,应打勘探井并经抽水试验确定水源水量。

当喷灌水源为地下水时,考虑到现今的喷灌系统规模都不太大,其水源常是单井或有数的几口井,而水文地质资料只能反映较大区域的地下水开采条件,故本条规定在分析已有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还要对邻近机井的出水情况作调查,才能较为可靠地确定井的动水位和单井涌水量。对于地下水未开发又无资料的地区,只有打勘探井作抽水试验,才能搞清其开采条件。

3.2.5 当水源的天然来水过程不能满足喷灌用水量要求时,应建蓄水工程。

本条是关于水利计算的规定,有以下两层意思:

为使喷灌用水落实在可靠的基础上,总体设计中强调必须对来水和用水进行水量平衡计算。

在水量平衡计算中可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当来水量及其在时间上的分配都达到或超过用水量时,说明天然的来水能够满足任何时候的用水要求,一般无需再建蓄水工程;二是来水量等于或大于喷灌用水量,但其时间分配状况不相适应,这时既具备了调蓄的条件,又存在调蓄的必要,故应建工程调蓄水量,改变天然的来水过程以适应用水要求;三是来水量小于用水量时,失去了调蓄的条件,这时必须通过延长调节周期或另辟水源,先使来水量等于或大于用水量,而后考虑调节问题。

3.2.6 喷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