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乙炔站的布置
第2.0.1条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
二、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三、气态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宜靠近乙炔主要用户处;
四、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五、应有近期扩建的可能性。
本条在于说明,在工厂总平面布置中确定乙炔站和电石库(包括站区外设置的独立的电石库)等的位置时的一些基本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均应按此考虑。
一、在工厂厂区内的地势比较低洼的地方,容易积水,特别是在多雨地区,应注意不要把乙炔站和电石库布置在这些地方,因为中间电石库、电石库都存有电石,电石遇水或受潮能产生乙炔。
二、乙炔站和电石库、乙炔汇流排间易发生燃烧和爆炸,因此建议在布置时应远离人员密集区、重要的民用建筑和交通要道处,避免爆炸时产生较大的人员伤亡,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三、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靠近主要用户,其主要优点是能缩短厂区乙炔管道,减少管道的压力降,保证供气。
第2.0.2条 乙炔站应布置在氧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3条 电石库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电石库与制气站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 总容积不超过5m3的固定容积式贮罐,或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湿式贮罐的外壁,与制气站房或灌瓶站房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
乙炔属可燃气体,其贮罐与建筑物、堆场、渣坑、铁路、道路、屋外变配电站、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但对规定“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气体贮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在调查中,各地乙炔站工作人员认为这个规定不太适当,普遍认为仍然要有一定的限制,要求贮罐至少不能影响乙炔站的采光、通风要求,不影响安装检修。
调查中有7个室外布置的、容量等于小于20m3的湿式贮罐,其罐中心与乙炔站房的间距如表2.0.4。
从上表分析,序号1、4两站的间距偏小,希望远一些好,且实际情况多数在5m以上。因此,我们提出乙炔贮罐的外壁与乙炔站房的制气站房外墙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的规定。
贮罐的中心与乙炔站房外墙的间距 表2.0.4
对固定容积式乙炔贮罐容量的限额问题,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气体贮罐……”不仅指湿式,同时也指固定式。但在本规范中把固定容积式乙炔贮罐的容量限制在5m3以下主要是由于:①乙炔为易燃易爆气体,万一空气侵入或其他原因极易引起爆炸。尤其是固定容积式贮罐一般用于中压乙炔,其爆炸的威力比低压贮罐大,所以应尽可能把容量缩小;②苏联1958年乙炔站设计规范把5m3的固定容积式乙炔贮罐与20m3湿式乙炔贮罐同等对待;③目前国内采用的固定容积式乙炔贮罐的容量在1~2m3左右。因此,我们结合国内情况。也参照苏联的设计规范,把它定为5m3。
第2.0.5条 总安装容量或总输气量不超过10m3/h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其他生产厂房毗连建造,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在靠近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的生产厂房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外墙上的门、窗、洞边缘、电石渣坑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二、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与生产厂房相毗连的防火墙上,严禁穿过任何管线。
苏联乙炔站设计规范(1958年版)和国内一些设计单位编制的乙炔站设计参考资料都有这条的规定,但乙炔站的总安装容量规定为不超过20m3/h,在调查的一些工厂中毗连生产厂房建造的乙炔站大部分也在规定的范围内。如哈尔滨某机械厂、沈阳某机器厂、大连某厂、上海某容器厂、昆明某厂、云南某机器厂等乙炔站没有超过20m3/h,个别的如上海某厂、上海某机械厂则达30m3/h。我们认为允许乙炔站毗连生产厂房建造有利于中小型工厂,特别是县办工厂布置乙炔站。但是,1975年10月在苏州地区吴县的扩大院审会上提出总安装容量应减小到不超过10m3/h,因乙炔站经常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尤其毗连生产厂房的乙炔站,因其容量较小,有的是由所属乙炔用户负责管理,其规章制度要比独立的乙炔站松弛,事故比较多。如果乙炔站的生产容量太大,乙炔发生器的数量过多时,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可能性要多,危害性也要严重些;要防止乙炔站的规模增大,发生器的台数较多时,过多地影响相毗邻生产厂房的通风、采光等。根据扩大院审会的意见,将乙炔站的总安装容量改为不超过10m3/h。
乙炔站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散发乙炔气,在毗连的墙上有门、窗、洞时,乙炔气有可能进入生产厂房内的全部或局部地带形成乙炔空气混合气体。所以在本条中规定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生产厂房外墙上无门、窗、洞的墙确定的原则为:
一、当乙炔站无室外乙炔设备时,制气站房从有门、窗、洞的外墙算起4m范围以内;
二、当乙炔站室外有乙炔设备时,应由乙炔设备的外壁算起4m范围以内;
三、当室外渣坑外边缘超过乙炔站的外墙或室外乙炔设备外壁时,从渣坑外边缘算起4m范围以内。以上理由包括乙炔汇流排间。
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和屋外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6的规定。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2.0.6
独立的乙炔瓶库系指:
一、工业企业内无乙炔站,所需乙炔是由外单位协作供应瓶装乙炔而设置的瓶库;
二、有溶解乙炔站的工业企业里为贮存乙炔气瓶而设置的独立性的瓶库。表中乙炔实瓶的贮量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换算得来的。每瓶乙炔气的重量按6kg计,1500瓶相当于9t乙炔,本规范即以1500个实瓶分档确定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在表中没有列出的项目(如铁路、道路、明火地点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屋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的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屋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屋外总降压变电站。”在此范围以外的变、配电站按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2.0.7条 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可与氧气汇流排间布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在各设计院编制的乙炔站设计参考资料和苏联、美国等国家的乙炔站设计规范中,都有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和氧气汇流排间可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规定,其规模没有限制。但我们分析,这个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中小型或容量不大的企业。例如:某机修厂的乙炔站(一台10m3/h乙炔发生器)和氧气汇流排间(2×5瓶组)就是合建成一个建筑物的。在原三机部、七机部的工厂里也有这种组合的型式,其规模:乙炔站生产量一般为3~5m3/h,氧气汇流排间为1×5~2×5瓶组之间,有的还附有氧气瓶贮存间。在征求规范的意见中反映,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的建筑物内增加了氧气汇流排间,又增加了站房的危险性,应独立设置,不应毗连于其他生产厂房,生产规模也不应搞得太大。事实上规模大时,就会搞各自的独立的建筑,以策安全。为此,为适应中小型企业的需要,减少一些小型的独立的甲类生产建筑物,本规范仍保留了这条规定。
第2.0.8条 电石库、乙炔瓶库可以与氧气瓶库、可燃或易燃物品仓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工厂用氧气是由外单位协作供应或该厂氧气站全为氧气瓶供氧的条件下,为了减少一些甲、乙类贮存物品的独立仓库,规定电石库或独立的乙炔瓶库可以与氧气瓶库布置在同一座仓库内,如有必要时也可以与其他可燃、易燃物品布置在同一座仓库内。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电石库和乙炔瓶库属甲类物品仓库,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氧气瓶库属乙类物品仓库,应采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两者组合成一个库房时,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故在本条的情况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如其他可燃、易燃物品与电石库或独立的乙炔瓶库组合成一座仓库时,也应按上述原则确定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
由于电石、乙炔和氧气等属于不同性质的物品,在着火燃烧时所采取的灭火方法又有不同,并考虑到防火、安全和在事故时不致相互影响,所以各种物品应分开贮存,库房彼此之间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以便于在火灾爆炸事故时可以扑救,减少损失。
至于仓库的最大允许层数及其贮存量,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仓库的要求。
第2.0.9条 乙炔站应设置围墙或栅栏。围墙或栅栏至乙炔站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电石渣坑的边缘和室外乙炔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为3.5m;
二、空花围墙或栅栏为5m。
注:气态乙炔站与其他生产厂房毗连时,如布置有困难,以上的净距可适当缩小。
乙炔站是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也是工厂中比较重要的动力站房之一,是工厂重点安全保卫的场所之一。从调查的63个乙炔站中,有40个设有围墙,占总数的63.5%。工厂普遍反映,为防止非乙炔站人员随便出入乙炔站,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安全,乙炔站都应设置围墙,至少应设置栅栏。所以作了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