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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11月26日 民函〔2007〕328号)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民办高校的登记管理工作,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民办高校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民办高校发育的时间较短,规模较小,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尽完善,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登记管理方面,由于民政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登记的时间不长,有关行政部门间的政策法规不够衔接配套等原因,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将会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要求,把规范民办高校的登记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

二、依法做好民办高校的登记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依法做好民办高校的登记工作,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审核申请登记的民办高校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不予登记;二是对民办高校在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认定问题,可要求举办者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不予登记;三是要做好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或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高校的《章程示范文本》,并在其中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四是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民办高校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

三、规范民办高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要推动民办高校按照其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理(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推进民主决策,建立民主监督,逐步提高自身能力建设。继续推进民办高校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规范民办高校的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增强社会公信力,提高社会地位,逐步建立对民办高校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强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工作

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民办高校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要将民办高校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是否坚持非营利性质等,作为年度检查工作的重点。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展活动的,要指出错误,限期整改,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结论;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登记。

五、加大监督查处工作的力度

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加强和推进社会监督,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要重点监督和查处那些未经登记而擅自开展活动的、抽逃、转移或挪用办学资金的、办学结余分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会同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

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落实《通知》的精神要求,切实做好民办高校的登记管理工作,把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教育等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登记、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在近期内,登记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登记的民办高校进行一次专项调研,着重对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状况、内部制度建设、财务制度、《章程》的执行情况、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以及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进行调研,从登记管理工作的角度,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加强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