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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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1991年2月11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的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均委托中国科协负责。上述社会团体(含筹备组织)申请登记时,向中国科协报送材料,由中国科协审查并征得国家科委同意后,向社会团体出具审查证明文件。

二、综合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由国家科委负责审查和管理。行业性应用技术类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管理。

三、关于地方性科技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