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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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民间组织宣传报道管理的通知

(2001年9月25日 民办函〔20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民间组织有了较快发展。各类民间组织在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人未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组织社会活动,进行违法经营、经济诈骗,甚至从事违法政治活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在进行非法活动时,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骗取一些新闻单位的信任,为其活动做宣传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欺骗性,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精神,加强对民间组织宣传报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民间组织宣传报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宣传部门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间组织宣传报道工作,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防微杜渐,堵塞漏洞,坚决杜绝为非法民间组织活动做宣传报道。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间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间组织的法制意识。民间组织召开国际研讨会、举办国际展览会和大型慈善捐赠等活动,应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持证活动。在邀请或接受新闻单位为其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时,要主动向新闻单位出示登记证书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积极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三、各级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对民间组织宣传工作从严把关,新闻单位在对民间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报道前,应首先确认该组织的合法性,验证其是否具有民政部门制发的登记证书及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经核实无误后再进行报道。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措施,充分利用舆论和社会监督信息,加大管理力度,对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依法果断予以查处,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对于查处中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予以曝光。

五、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共同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民间组织的宣传报道工作,引导支持民间组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