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
(2005年9月6日 民发〔2005〕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民政统计工作,做到依法统计,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台卡、台账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根据民政业务工作的范围分类,建立五类19种民政对象、民政行业单位和民政业务统计台账(卡)。
第三条 民政统计台账(卡)利用电子网络化的方式、实行科学合理、准确实用的动态管理,与民政统计报表制度相衔接。台账填写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填写对象真实、准确;先填卡,后建账,做到由台账中提取统计数字。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依据民政统计台账(卡)中的数据报送民政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做到填报统计报表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地、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第二章 民政统计台账(卡)分类
第六条 优抚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一、革命伤残人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革命伤残军人证或抚恤证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三属登记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登记卡):
1.革命烈士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
2.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因公牺牲或病故证明书的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包括未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和病故的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
三、现役军人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应征入伍通知书的现役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的家属。
四、三红登记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登记卡):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登记卡:填卡对象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由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没有发现重大历史政治问题的西路军流落人员;
3.红军失散人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证明材料,在1937年7月6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以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在乡复员军人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证件、证明,在1937年7月6日后至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军人。
六、在乡退伍军人登记卡(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退伍证,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退伍或复员的人员,以及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属于应征试点义务兵并退伍的军士和士兵。
第七条 安置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一、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登记卡(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登记卡):
1.退伍义务兵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当年退出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分城镇和农村。
2.转业士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当年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分城镇和农村。
3.复员士官登记卡:当年退出现役的复员士官。分城镇和农村。
4.复员干部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当年退出现役的军队复员干部。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休退职职工登记卡:
1.军队离休干部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建国前参加革命或入伍,退出现役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现仍保留军籍的干部。
2.军队退休干部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建国后入伍(含参加地方工作),退出现役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干部。
3.军队退休志愿兵(士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按规定符合退休条件,退出现役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志愿兵(士官)。
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第八条 低保对象和传统救济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一、低保对象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经审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城镇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及其他人员等。农村包括特困户和“三无”对象等。
二、传统救济对象登记卡:
1.传统农村救济对象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在未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持有有效农业户口的困难户和无法定抚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五保户。
2.精减退职老职工登记卡:
(1)享受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登记卡: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老职工。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给予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
(2)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登记卡:指对不符合40%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
第九条 民政行业单位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一、优抚安置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军休所(含服务站、服务中心等其他服务机构)、军供站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
二、收养性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医院、城镇老年福利机构、农村老年福利机构、其他福利机构;
三、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福利工厂、假肢厂、其他福利企业;
四、收容类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
五、殡仪服务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殡仪馆、公墓、殡葬管理单位;
六、彩票、募捐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单位、慈善团体;
七、社区服务中心登记卡:填卡单位分为提供住宿社区服务中心、不提供住宿社区服务中心等;
八、民政行政机关、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卡:填卡单位为行政机关和各种其他事业单位(以上已列出的单位除外)。
第十条 行政区划登记卡:填卡内容为乡、镇、街道的名称,变更时间等。
第三章 民政统计台账的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统计台账在统一格式、统一软件下实施,由各省、地、县统计人员用计算机进行专门管理,乡镇的统计资料由民政助理员统一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县以上的民政部门都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实行民政统计台账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民政部门对民政统计台卡、台账实行软盘和纸质形式同时保存,上级民政部门可只保留纸质台账和软盘形式的台卡、台账。
第十四条 民政统计台卡、台账按民政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民政统计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程序和使用说明由民政部另行下发。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