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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15日 国发〔1987〕56号)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为了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至九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了全国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居民委员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存在的问题,讨论了新时期居民委员会的地位、作用和主要工作,研究了在城市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措施,形成了一致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居民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地位、作用和主要工作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在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普遍建立起来的。三十多年来,特别是新宪法颁布以来,居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普及法律教育、移风易俗、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城市的安定团结,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居民委员会要同本居住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对居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和纪律教育,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要扶贫济困、尊敬老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关心鳏寡孤独和残疾人。要广泛开展文明楼(院)、五好家庭的评比表彰活动,建立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积极兴办老年人活动站、青少年文化站,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活跃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绿化、美化环境,实行计划生育,改革落后愚昧的习俗,破除封建迷信活动,努力把本居住区建设成为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区。

(二)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居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居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要组织居民开展治安防范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做好帮教失足青少年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工作,防止和减少犯罪。要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努力使本居住区无刑事案件发生,一般民事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调处。

(三)积极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自我服务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解决居民生活中种种不便,尽量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之专心致志地工作、学习,幸福愉快地生活。

(四)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密切人民政府同居民的关系。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如计划生育、服兵役、义务教育等。组织居民参加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要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认真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任务过多过重;干部素质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办公经费、办公用房未得到妥善解决;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缺乏相应的扶持保护政策。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真正把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有活力、有威望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一)减轻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担。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要切实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今后,凡属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要推给居民委员会。确需居民委员会帮助完成的事项,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基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群众团体,不得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

(二)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的素质。要广开门路,多方开辟居民委员会干部来源,可以采取选聘或吸收离退休人员,在待业知识青年中选拔优秀分子,从厂矿或事业单位中选调优秀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工作等办法,改善居民委员会的干部结构。同时,要采取措施,制定规划,把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开展起来,并逐步使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素质。居民委员会干部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经常深入居民家庭,知百家情,办百家事,与群众打成一片。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发动居民民主讨论决定。

(三)切实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目前,居民委员会干部生活补贴过低,办公经费较少,有些地方还执行着五十年代规定的标准,实际困难很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按照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统一的补助标准,妥善解决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生活补贴问题。所需经费,由各地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务使居民委员会干部的生活补贴得到落实。对于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多年、因年老体弱退下来的居民委员会干部,也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于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要予以适当提高,以保证居民委员会起码的办公需要。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基建规划。老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没有办公用房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扶持和保护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是件一举多得的好事,不仅可以为国家创造财富,方便居民的生活,而且可以补充居民委员会所需经费的不足。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提倡,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保护。居民委员会举办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其资产和利润任何部门不得无偿平调。前些年已经无偿平调或上收的服务网点,凡是与当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适合居民委员会经营,且具备腾退条件的,原则上要退还给居民委员会;不能退还的可与居民委员会实行联营或返还一部分利润给居民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盈利微薄、方便居民的生活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在审批场地、办理营业执照、技术指导、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税收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

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居民委员会工作、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把居民委员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研究解决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培训居民委员会干部,广泛开展评比、表彰先进居民委员会和先进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活动,动员城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居民关心、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负有直接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职责。因此,应当结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本着简政、放权、搞活的精神,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使街道办事处享有同它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财力和行政管理权力。各地人民政府可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一、二个街道进行简政放权的试点。街道办事处要把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民政部门是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日常工作的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调查研究城市基层政权和居民委员会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努力使居民委员会工作出现一个新局面。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