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
(2021年2月24日 法发〔2021〕8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长江保护法重大意义,增强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一部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重要法律。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做好长江保护法实施工作,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2.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是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的有力支撑。长江保护法既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不仅突出强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同时在促进长江经济带产业结构绿色改造、提升流域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方面均作出重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将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作为保障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的发力点,助力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3.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尽责的使命担当。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具有重大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主动担负起保护长江母亲河的使命责任。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正确树立长江司法保护理念,准确把握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深刻内涵
4.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立足审判职能,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5.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保障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关于长江保护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有效落实。坚持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下,开展长江保护工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妥善协调长江流域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岸上的关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6.坚持依法严惩、全面担责。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严格把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确保长江保护法准确实施。坚持最严法治观,加大对流域生态环境破坏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将“严”的基调贯彻到法律实施全过程、各方面,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在审理长江保护相关案件中,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全面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7.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类案件审理。支持、监督有关部门对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管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加大对超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等有害物质造成的水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流域跨界水污染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等行为惩治力度。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使受污染水体得到有效治理。
8.依法加强生态保护类案件审理。重点审理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案件,严厉惩处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以及实施电鱼、毒鱼、炸鱼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流域水生生物恢复。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加强对其栖息地生态系统保护,维护流域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司法运用,依法保障国家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支持流域地方政府之间开展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市场化补偿基金、相关主体自愿协商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9.依法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审理。按照有关部门依法划定的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有关规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惩处相关刑事犯罪,保障长江水域生态系统和航运安全。妥善审理流域内河流、湖泊、矿产、渔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资源权属争议和合同纠纷案件,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分类施策,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10.依法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审理。依法适用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环境标准,妥善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司法手段,推动钢铁、石化、造纸、农药等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实施清洁化改造,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妥善审理涉及气候变化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案件,确保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有效发挥。
11.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审理。依法审理流域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纠纷案件,保障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有效发挥。妥善审理因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土地石漠化治理、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引发的案件,保障长江流域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依法审理环境容量利用权、流域生态用水分配纠纷,保障流域水资源合理分配,确保流域用水安全。妥善审理因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服务引发的绿色金融案件,依法保障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绿色产业领域的投融资需求。
12.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依法审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维护流域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功能,完善司法确认规则,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做好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加强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责任承担、判决执行等方面协调对接,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四、切实加强长江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提升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的能力水平
13.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强化全流域系统保护。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支持力度,优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拓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覆盖面。加强对雅砻江、岷江等长江重要支流以及太湖、鄱阳湖等长江流域重点湖泊的司法保护,更好满足保护和修复流域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和保障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需要。
14.加大流域审判机制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统筹适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深化流域法院集中管辖、司法协作等机制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流域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流程的衔接,提升跨域环境诉讼服务能力。加强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就地开庭、调解和宣判,增强环境司法便民利民成效。
15.锻造过硬审判队伍,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善于从政治上认识问题、推动司法工作,不断提高审判队伍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增强服务保障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求的司法能力。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拓宽流域治理国际视野,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经验。
16.深化司法公众参与,提升人民群众长江保护法治意识。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在环境资源案件事实查明、评估鉴定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实现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深度融合。通过公开审判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发布环境司法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设立司法保护基地和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等形式,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让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