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
(2020年6月3日 环应急〔2020〕28号)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不适用于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核定。
二、核算范围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应急处置费用包括污染处置费用、保障工程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以及组织指挥和后勤保障费用等。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责任方为保护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减轻或者消除危害主动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三、核定程序
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程序包括基础数据资料收集、数据审核、确定核定结果三个主要阶段。基础数据资料收集是对各项费用产生情况、费用数额、合同票据等资料进行统一收集的过程;数据审核是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复审等一系列审查,确定有效数据,并进行整理分析的过程;确定核定结果是将审定的数据整理分析后,给出明确的核定结论的过程。
图1 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工作流程图
四、直接经济损失核定
4.1 核定原则
(1)规范性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核定要收集完整的损失或费用数据的证明材料,数据与证明材料要真实可靠且一一对应,缺失证明材料的损失和费用不能计入。对同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核定要采用统一的数据调查统计方法、计算方法和核定标准,保证核定结果规范公正。产生应急处置费用的工作措施应当与应急处置方案的要求或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一致,应当与减轻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措施直接相关。
(2)时效性原则
应急处置费用必须是在应急处置和预警期间、以及在受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的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应急处置和预警期以应急处置方案界定的或者以应急指挥部研判确定的时间为准。事件发生前已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或工作计划,因事件发生而提前执行的设备购置费、租赁费、工程施工费等支出,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各应急工作参与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在应急处置期间的劳务费和工资性收入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但由于事件引发计划变动产生的额外费用,可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3)合理性原则
对于同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不同单位、不同地区填报的损失和费用数据要符合逻辑,同类型损失和费用单价的差异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实际调查或者历史相关数据,以上下浮动在一倍以内视为合理。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造成的材料、交通、人工等价格上涨,以不高于市场价一倍视为合理。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情况,应当明确原生事件的核定时限和地域范围,避免重复或遗漏核定。
4.2 核定方法
4.2.1 应急处置费用
(1)污染处置费用
污染处置费用是指从源头控制或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为防止污染物继续扩散,而采取的清除、转移、存储、处理和处置被污染的环境介质、污染物和回收应急物资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投加药剂、筑坝拆坝、开挖导流、放水稀释、废弃物处置、污水或者污染土壤处置、设备洗消等产生的费用。污染处置费用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方法一:污染处置费用=材料和药剂费+设备或房屋、场地租赁费+应急设备维修或重置费+人员费+后勤保障费+其他。
方法二:对于工作量能够用指标进行统一量化的污染处置措施,可以采用工作量核算法,根据事件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或调查获得的费用计算。
污染处置费用=总工作量×单位工作量单价,例如:
筑坝费用=坝体体积(立方米)×单位体积构筑单价(元/立方米);
开挖导流费用=土方量(立方米)×单位土方量工程单价(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用=污水总量(吨)×每吨污水处理单价(元/吨)。
专栏1 污染处置费用核算说明
a)责任方内部污染源控制、污染拦截、污染清理等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比如某企业烧碱储罐泄漏事件中,企业为防止污染物流出厂界在企业内部采取拦截、吸附等措施产生的费用。
b)非必须的污染处置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比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中启用备用水源,在备用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情况下,采取上游截污、治污等改善水质措施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c)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产生废弃物的处置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比如火灾爆炸事故次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火灾或爆炸产生的废弃物处置费用不计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危险化学品泄漏次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危险化学品污染清理费用和被危险化学品污染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计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直接经济损失。
d)超出应急处置实际所需的药剂或材料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当购置的药剂或材料数量远高于实际消耗时,可以按照实际消耗的1.2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因投加药剂购入了20吨药剂,但应急处置实际仅消耗了10吨,在核定药剂费用时,可以计入12吨药剂的购置费用。
e)非合理时间内发生的设备或场地租赁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当租赁时间远超过应急处置时间,按照实际应急处置时间的1.5倍产生的费用计入直接经济损失。例如,为应急处置工作租用了3个月的民房作为现场办公场所,而实际应急工作仅持续了1个月,在核定房屋租赁费时计入1.5个月的租赁费用。
f)已列入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或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非污染处置费用,不计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例如,火灾爆炸事故中的消防灭火费用。
(2)保障工程费用
保障工程费用是指应急处置期间为了保障受污染影响区域公众正常生产生活、以及为了保障污染处置措施能够顺利实施而采取的必要的应急工程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道路整修、场地平整、管线引水、车辆送水、自来水厂改造等措施产生的费用。
保障工程费用=材料和药剂费+设备或房屋租赁费+应急设备维修或购置费用+人员费+后勤保障费+其他。
专栏2 保障工程费用核算说明
a)应急处置期间发生的属于日常工作职责的维护费、工程费等相关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应急处置期间进行日常道路维护或修整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但是为保障应急处置措施顺利实施,因没有可通行道路而重新铺设道路产生的费用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b)个人或单位采取的非必要的保障措施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例如,饮用水水源虽然受污染影响,但通过实施应急引水措施已经能够保证饮用水正常达标供应的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另行购置其他饮用水或者净水设备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3)应急监测费用
应急监测费用是指应急处置期间,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采样、监测与检测分析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应急监测费用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方法一:应急监测费用=材料和药剂费+设备或房屋租赁费+应急设备维修或购置费用+人员费+后勤保障费+其他;
方法二:样品数量(单样/项)×样品检测单价+样品数量(点/个/项)×样品采样单价+运输费+其他。
专栏3 应急监测费用核算说明
a)应急监测费用应发生在应急处置阶段以及合理的预警期内。预警期以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或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为准,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指挥部决策没有相关具体要求的,根据污染团实际到达预警监测点位的时间判断,突发水环境事件以该时间点前24小时视为合理,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该时间点前2小时视为合理。
b)监测频次和采样布点密度应按照应急监测方案执行,并符合相关采样监测技术文件要求。
c)应急处置结束后48小时以外的、观察被污染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持续、平稳达标产生的监测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d)明显与事件无关的采样或监测项目产生的费用,比如在事件特征污染物已确定后,仍监测其他不相关污染物产生的监测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4)人员转移安置费用
人员转移安置费用是指应急处置期间,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影响和受威胁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人员转移安置费用=材料费+设备或房屋租赁费+人员费+后勤保障费+其他。
专栏4 人员转移安置费用核算说明
a)因原生事件威胁人员生命健康组织人员转移安置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地震、山体滑坡等事件中的人员转移安置费用。
b)应急处置结束后环境质量达标且不影响人员正常生活时,仍滞留在安置场所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应急指挥部宣布的应急处置结束日期之后5天内可视为合理的缓冲时间,之后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c)在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影响人员正常生活及人身健康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居住别处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5)组织指挥及后勤保障费用
组织指挥及后勤保障费用是指应急处置期间应急指挥和组织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针对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的办公和公务接待活动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保障费用=办公用品费+餐费+住宿费+会议费+专家技术咨询费+印刷费+交通费+水电费+取暖费+其他。
专栏5 组织指挥及后勤保障费用核算说明
a)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加班费或加班补贴,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b)上级指导人员、专家及其他人员产生的未由当地政府承担的差旅费,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但由当地政府承担的计入。
c)高于公务接待标准的餐饮费和住宿费,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d)车辆保养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因执行应急处置任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可计入。
e)明显与应急处置无关的事务性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例如,烟、酒、茶叶等物品的购置费用。
f)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发生的技术咨询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4.2.2 人身损害费用
人身损害费用指在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造成的人员就医治疗、误工、致残或者致死产生的相关费用。人身损害需要有专业医疗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
就医治疗的:人身损害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其他。
致残的:人身损害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康复费+后续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其他。
致死的:人身损害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其他。
以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专栏6 人身损害费用核算说明
非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致的人员伤亡产生的救治、丧葬、抚恤费用不计入人身损害费用。比如生产安全事故中爆炸、灼烧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等,其产生的救治、丧葬、抚恤等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4.2.3 财产损害费用
财产损害费用指因环境污染或者采取污染处置措施导致的财产损毁、数量或价值减少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农产品和林产品等损害的直接经济价值。
财产损害费用=固定资产损害费用+流动资产损害费用+农产品损害费用+林产品损害费用+其他。
固定资产损害费用=固定资产维修费+固定资产重置费。
流动资产损害费用=流动资产数量×购置时价格-残值,其中残值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定价评估。
农林产品损害费用=农林产品损害总量×(正常产品市场单价-工业原材料市场单价)。
当农林产品质量受损、但不影响其作为工业原材料等其他用途时,计算其用途变更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专栏7 财产损害费用核算说明
a)财产损害具体数量应通过现场调查、测量等方式方法进行核定。
b)农产品、林产品、渔产品和畜牧产品等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影响产生的当期数量损失和质量损失以外的预期收益,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c)生产企业或施工工程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停产或减产造成的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d)已列入生产安全事故或交通运输事故等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不再计入其次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泄漏事故中的车辆、车载货品和道路设施损毁等造成的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e)当地政府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制定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的,应根据赔偿标准进行经济损失计算。
4.2.4 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不能在应急处置阶段恢复至基线水平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恢复,且修复或恢复方案及其实施费用在环境损害评估规定期限内可以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计入直接经济损失,费用根据修复或恢复方案的实际实施费用计算。
专栏8 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核算说明
a)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浓度恢复至基线水平、在没有产生期间损害情况下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以及后期预估的修复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b)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恢复,但修复或恢复方案不能在应急处置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修复或恢复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附录A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办〔2014〕90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NY/T 1263-2007)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F/Z JD0601001-2014)
《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 21678-2008)
《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第1部分:总则》(GB/T34546.1-2017)
《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第2部分:海洋溢油》(GB/T34546.2-2017)
附录B
相关费用解释
后勤保障费:指应急处置措施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餐费、运输费、通讯费、水电费、燃油费、维修费等保障费用。
应急设备维修费:指应急处置过程中设备损坏后发生的维修成本,按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计算。
应急设备重置费:指应急处置过程中缺失应急设备发生的购置成本或者应急设备损坏后发生的重置成本。购置成本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但是当购置的设备不只服务于当次应急工作,并且可以服务于日常工作,或者设备购置行为可视为应急能力建设时,按照重置成本计算。
重置成本的计算公式为:重置成本=重置价值(元)×(1-年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损坏率,其中,年均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00%/总使用年限,重置价值为重新购买设备的费用。
人员费:指为完成应急处置工作临时聘用劳务人员产生的劳务费或者企业人员因超时超量工作产生的加班费。
附录C
各项费用计算依据
材料和药剂费:根据材料和药剂的购置清单、合同或者发票金额计算。
设备或房屋租赁费:根据租赁合同或者发票金额计算。
设备维修或重置费用:根据维修服务项目清单、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合同或者发票金额计算。
人员费:核定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数量,根据当地的用工标准计算,或者根据相应的费用发放凭证(有费用领取人员签字或手印的清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计算。
办公用品费:根据办公用品购置清单、发票或者合同金额计算。
餐费:核定用餐人数及用餐次数,在公务接待标准内的,根据发票金额计算,高于公务接待标准的,扣除超出部分,按照标准计算。
住宿费:核定住宿人数及住宿时间,在公务接待标准内的,根据发票金额计算,高于公务接待标准的,扣除超出部分,按照标准计算。
会议费:根据发票金额计算。
专家技术咨询费:根据发放咨询费的凭证(专家签字、银行转账证明等)计算。
印刷费:根据发票或者合同金额计算。
交通费:符合公务差旅费管理标准的,根据车船飞机票等票据金额计算,超出部分按标准核定;其他按财务报销金额计算。
水电费:比日常工作平均消耗量多出的水电用量视为应急处置阶段的消耗量,根据当地水电单价标准计算。
燃料动力费:按照燃料、取暖设备的购置清单、发票或者合同计算。电取暖产生的电费计入水电费中。
附录D 直接经济损失基础数据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