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行政协议的法律制度
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方式来看,强制行政与合作行政是治理国家的两种不同基本形式和方向。强制行政向合作行政的转变体现了现代公共行政尤其是服务行政和给付行政的发展趋势。在社会广泛关注的征收拆迁行政领域,开始从之前的强拆强征向协议征收拆迁或者模拟征收拆迁转变,其中的理由在于,政府若运用暴力方式,则民众难以接受且不符合现代国家的要求,而采用更为柔和手段(如协议),将相对人作为平等的一员(甚至作为主人对待)进行协商,更容易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和平衡。这样虽然前期程序复杂一些,但是民众多数会自愿履行协议,从而避免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省去许多麻烦,无须无谓浪费社会资源。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有着天然的优势而为实践大量运用,故此,现在及未来会有大
量的行政协议进入行政诉讼渠道。
目前我国缺乏完整的体系化的行政协议实体规范,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一定的混乱。为此,正如当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与实施倒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出台、发展和完善一样,有必要通过对行政协议裁判规则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推动行政协议实体法的发展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和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出台有关文件努力填补行政协议实体制度的缺失,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对行政协议的概念、种类、有瑕疵行政协议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强制订立、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的行使、行政协议的确定力与执行以及行政协议赔偿、补偿等方面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不仅可以消弭实务界及学术界对行政协议的误解,而且也可以为行政协议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进行探索,据此作为将来行政协议法制化更加细致和完整发展的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