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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币犯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假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也包括运输假币的途径地。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假币犯罪案件,由最初立案地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提出相关建议。如审查需要指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指定管辖。
管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2009年9月15日 公通字〔2009〕45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