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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检察院
1.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
2.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1)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2)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3)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管辖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 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