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公司注销后如何追加股东责任
一、当事人、代理人及案由
(一)当事人、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
代理人:罗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用品公司)、易某某、冯某。
(二)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二、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资产管理公司因与日用品公司就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最终裁决:日用品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拖欠租金、推广费、管理费、电费、律师见证费、商铺使用费、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等。2015年11月,资产管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因未能发现日用品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在2016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在执行期间,日用品公司的股东易某某、冯某于2016年1月作出决议解散日用品公司,由其二人组成的清算组通过的《清算报告》载明:已对公司所有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再发生任何债权债务问题,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工商登记机关于2016年准予注销日用品公司。
2017年1月,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代理资产管理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易某某、冯某对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未获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易某某、冯某作为日用品公司股东是否应对日用品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各方意见
(一)资产管理公司
易某某、冯某作为日用品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虚假清算,在未依法向资产管理公司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注销了日用品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易某某、冯某
未出庭,未发表相关意见。
五、案件现状
受诉法院支持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易某某、冯某应清偿原广州翠然日用品有限公司对资产管理公司所负债务。现资产管理公司拟申请强制执行易某某、冯某。
六、案例评析
(一)本案中,股东是否存在虚假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而本案中,易某某、冯某组成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未通知资产管理公司,未清理该债务,而由其二人通过的《清算报告》中载明“已对公司所有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与事实严重不符,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虚假清算。
(二)股东是否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股东提供了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易某某、冯某应对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实务经验
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因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公司债务通常与股东无涉,即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从而极少会在执行阶段因公司债务被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如果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债权人可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要求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追加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增加债务承担的主体,从而达到实现债权清收的目的。同时,该案也提醒债权人一方要密切注意被执行人的动向,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资产、经营状况,及时发现有利于执行的线索,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点评】
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因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公司债务通常与股东无涉,即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从而极少会在执行阶段因公司债务被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如果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债权人可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要求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追加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增加债务承担的主体,从而达到实现债权清收的目的。同时,该案也提醒债权人一方要密切注意被执行人的动向,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资产、经营状况,及时发现有利于执行的线索,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点评人: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