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见法律问题看图一点通(案例插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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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因自家施工导致邻居地基损坏,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背景

这几年田村家家户户陆续盖起了新砖房,只有少数人家还是早年的老房子,田某家就是其中之一。田某见邻居们都住起了新房,心里很是羡慕,想想自己现在也富裕了,而自己住的房子还那么破,觉得很没面子。于是,田某决定把自己的房子翻新一下。但是在翻新的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很不专业,导致与他毗邻而居的孙某的房子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孙某看到自家房子被损毁得这么厉害,担心房子有一天会倒塌,于是就找到田某要求其赔偿。但是田某称,自己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子,没有超过边界,根本就没有义务赔偿。

学法有疑

那么,因自家施工导致邻居地基损坏,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讲堂

如果孙某家房屋损坏确实是因为田某家施工所致,那么田某应该给予孙某赔偿。《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田某翻新房屋的行为已经危及孙某房屋的安全,依法应当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并赔偿孙某损失。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110.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句话说法

不动产权利人有权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开挖地基、埋设水管、安装设备等工程建设,但是应注意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