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试用期期限可以随意约定吗?
案例背景
2018年6月,小张被某科技公司聘为产品质检员,小张提出与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同意。随后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告诉小张,公司新录用的员工试用期均为六个月,经过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才能转正。小张认为自己只与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六个月的试用期过长,而且自己在试用期只能拿到80%的薪水,这对自己是不公平的。但是公司表示,这是公司的规定,每个员工都不能例外。
学法有疑
该科技公司将所有员工试用期均定为六个月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讲堂
该公司将所有员工的试用期均定为六个月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其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且不得高于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试用期限。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应该根据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来确定相应的试用期,而不是将所有员工的试用期统一定为六个月。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对其规定不超过两个月的试用期。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一句话说法
在面临就业时,求职者相比用人单位居于弱势地位,往往会遭到不公平的对待,尤其是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大多数的求职者都面临着试用期过长的处境。对此,劳动者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习《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对于不合法的试用期规定,劳动者不要逆来顺受,而要积极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