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备法律工具书: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序言

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总工会主办的微信公众号“申工社”发布的劳动法专业帖子《国家宣布春节假期延长,公司不放假违法吗?正常上班算加班吗?十问十答来了!》被公众竞相转发,阅读量很快突破了“10万+”。

这在抗疫初期有关政策尚未完全明朗的情况下,对稳定人心、劳动关系和谐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此文的撰稿人就是本书的作者、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师。

在我国律师界,他是公认的劳动法专家。特别是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他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早年以家乡婺源“文科状元”的身份考入华东政法大学,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后取得律师从业资格。现除了代理诉讼案件外,还担任多家跨国企业和机构的法律顾问,为全国多家行业协会、开发园区、知名高校及知名企业提供专题培训课程,累计授课企业逾千家,学员逾万名。

他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规章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

记得11年前他的第一部专著《写给HR的社保法:社会保险风险控制与成本优化实务》出版的时候,我曾和他一起在上海《人才市场报》开设劳动法专栏。他主笔的专栏叫《模拟仲裁庭》,每期有洋洋洒洒两大版,读者反映读起来非常过瘾。

后来《人才市场报》因故停刊了,但洪律师却成了媒体的宠儿,在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大。现在他除了在诸多报纸、杂志、新媒体上发表劳动法专业文章外,还经常就裁员、集体停工、集体协商、企业搬迁、规模安置等新闻事件接受采访,借助电视荧屏进入千家万户,受到大众媒体的追捧。

今年是他著作的丰收年。刚刚出版专著《管理者全程法律顾问:非HR经理的员工高效管理指南》,又迎来了本书的再版。我也借此机会重新拜读了此书,发现此书再版,除了在内容上融入了他在疫情期间的新思考之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全书的构架作了调整,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充实。根据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本书再版在初版8章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章节。

例如,“暴力裁员”等员工关系危机事件频发,引发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为此新增了第九章“4种员工关系危机事件的处置实务”。

201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证据的采信作了新的规定,为此新增了第十章“人力资源证据管理实务”。

2019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此新增了第二章第七节“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风险防控”。

2020年颁布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分别作了定义,为此新增了第一章第三节“个人信息采集中的风险防控”。

2020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为此新增了第二章第四节“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风险防控”。

2020年疫情期间,共享用工异军突起,为此新增了第四章第七节“共享用工中的风险管理”。

网络平台用工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为此新增了第四章第八节“网络平台用工的风险管理”。

2018年修正了《精神卫生法》,为此新增了第八章第二节“精神病、传染病、癌症等特殊疾病员工管理”。

二是书中引用的案例作了大量更新,同时法律分析也与时俱进。如第七章第四节“医疗补助费”的案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将原来郑州吕某的案例,更新为上海黄某的案例。

乍一看,两个案例的裁决结果其实是差不多的,为什么要调整呢?其实除了黄某的案例更新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策背景的变化。即如书中所述,原劳动部规定医疗补助费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人社部正式废止。“目前,除上海市、江苏省等地在地方性条例中仍保留医疗期满解除的医疗补助费规定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规定医疗补助费制度,有些地区的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诉请,也有些地区如北京市、广东省则明确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故作者不仅在初版的基础上作出补充提示:“虽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被废止,但《劳动法》时代所诞生的旨在解决员工离职后就医困难的医疗补助费制度并未被完全废止,如上海市、江苏省、北京市、广东省仍明确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同时,还特意将有关案例作了调整,充分体现了行文的专业和严谨。

三是“专家建议”部分的实操性进一步增强。如在第六章第一节“批量协商解除风险防控”中,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在新增案例“‘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能否附加付款条件?”的同时,还在“专家建议”部分新增了有关建议“用人单位可视情形就离职协议增设附加条件和违约责任”。

作者指出:“在特定情形下如劳动者需要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或者协商解除协议签署时间和最终离职日期相距较远时,用人单位就补偿金支付设定条件十分必要,也是可行的做法,但用人单位宜明确约定具体的付款条件,如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完成标志如何界定?如在解除协议约定的离职日期到达前,劳动者除了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有违纪失职行为外,是否还有出勤率的要求,如因病缺勤,是否会影响补偿金的支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事先明确。”

作者还强调:“对于离职以后的权利义务,包括保密、禁止招揽、不得对外发表针对公司或公司员工的言论等,用人单位可视情形确定是否有必要设置对应的违约金。如设置违约金,应明确协议项下支付的补偿金的对价性质,如补偿金不仅包括离职经济补偿,也包括员工履行协议所有内容的对价等。”

作为一个从业经历丰富、善于总结思考的著名劳动法专家,作者乐于毫无保留地分享宝贵的实操经验,这一点尤其难能可贵。

本书初版的时候,我就说过:“言简意赅、静水深流,这就是我对此书的总体评价。”而在此书再版之后,可以加上“常读常新”四个字。无论是初次阅读此书还是曾读过此书初版的人,都有必要读读此书的再版。

祝大家阅读愉快!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 周斌

2020年11月19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