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兼职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年4月10日 中组发〔2008〕1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 中纪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组织人事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鼓励其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同时,防止其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通知如下:
一、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三、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四、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具体数额应当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五、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六、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辞去所担任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现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未履行本通知规定程序的,要抓紧履行相应程序。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已经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据本通知执行。
八、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于2008年年底前将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013年10月19日 中组发〔2013〕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1]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