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在何种情况下公司会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认定某一实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需对各种各样的因素作出复杂的评估,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对某一市场以及该实体所占市场份额的界定。在确定市场份额时,反垄断局通常会对由有关实体组成的整个集团(包括基于共同控股权、合同上的或者其他事实上的管理控制权而联系在一起的所有人和法律实体)进行审视,而不是孤立地审视某一实体本身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如果某一实体所占的市场份额超过了50%,则被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在35%到50%之间的实体是否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反垄断局确定。对于市场份额不超过35%的实体,则推定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具有共同支配地位者不在此例。
某些行业适用不同的(较低)门槛。例如,反垄断局按照俄罗斯政府(就信贷机构而言,与俄罗斯中央银行一起)设定的标准来认定某一金融机构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在俄罗斯联邦的任何单一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不超过10%或者在某一商品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不超过20%(如果有关商品亦在俄罗斯联邦的其他商品市场上流通)的金融机构应该被认定为不具有支配地位。
2.多家公司能否同时具有支配地位
《竞争法》还采用了“共同支配”的概念。如果达到了下列所有标准,即被视为存在“共同支配”的情形:
·数量不超过三家的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总和超过了50%,或者数量不超过五家的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总和超过了70%,但前提条件是,每一个该等公司的份额至少达到8%,并同时超过了其他市场主体各自占有的份额。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至少一年),活跃在相关市场上的公司所占的份额趋于稳定或者波动不大,而且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进入方面存在障碍。
·该等公司出售或购买的货物无法被替代,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价格反而出现不相称的上涨,而且关于出售或购买该等货物的价格和条款的信息是公开的。
3.对具有支配地位的实体有哪些限制
对于具有支配地位的实体而言,《竞争法》禁止可能会导致限制竞争或者侵犯其他经济利益体或非特定消费者群体(包括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律实体和个人)的个人利益的任何作为和不作为,尤其是下列行为:
·设定或维持垄断性的高价或低价。
·囤积居奇。
·设定歧视性的条件,即使一个或多个商业实体在进入特定货物的市场方面与其他实体相比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条件。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施加对另一方不利的或者与合同标的无关的合同条款。
·为盈利目的停止或减少生产存在消费需求的货物。
·在可以向客户提供货物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地拒绝与特定客户签订合同。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为相同的货物设定不同的价格
·给其他商业实体设置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障碍。
·违反法律确定的定价规则。
·操纵电力批发或零售市场的价格。
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实体能够证明,依照《竞争法》规定的标准,上述某一活动的正面效果超过了负面后果,则可以被允许。
4.与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限制是否存在豁免情形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过,对此项豁免往往会作狭义的解释。
为了防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俄罗斯政府可以针对在相关市场占有超过70%的份额且不作为自然垄断者来经营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实体制订强制性的商业行为规则。该等规则应与反垄断局针对之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出的责任认定保持一致,其中可以规定多种条件,包括公开下列各项信息:①相关市场上的货物供应情况;②在供应量有限的情况下比其他用户优先得到供应的用户的完整名单;③供应协议的重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