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法律指南:俄罗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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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设立“自律组织”的目的是什么

2015年7月13日颁布的《关于金融市场的自律组织以及修订〈关于修订若干法律的联邦法律〉第2条和第6条的第223-FZ号联邦法律》(以下简称《自律组织法》)大大充实了用以规范俄罗斯自律组织活动的监管框架。

根据《自律组织法》,自律组织是指为了实现下述目的而设立并按照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原则进行运作的自主性金融机构协会。由其制定专业活动的标准,对其成员遵守该等标准的情况进行监控,发展俄罗斯的金融市场,以及打造能使俄罗斯金融体系得以有效运作并确保其稳定性的架构。

《自律组织法》还规定,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有义务加入一个专门在其业务活动所属领域开展工作的自律组织。只有非营利组织才能获得自律组织的地位,该地位的获得是在俄罗斯银行将其纳入自律机构统一登记册时发生的。自律组织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在俄罗斯开展某类受监管活动的金融市场专业参与者(如经纪人、交易商、证券登记机构)中,至少有26%应是自律组织的成员。

·必须制定符合《自律组织法》的行为准则。

·有义务根据《自律组织法》建立管理机构和其他若干机构。

·其首席执行官(CEO)应符合《自律组织法》的具体要求。

自律组织可以包括从事不同类型的受监管活动的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但前提是,就每一类受监管的活动而言,上述第1项中的要求应得到遵守。一般来说,一个金融市场专业参与者只能是一个专门在该参与者业务活动所属领域开展工作的自律组织的成员。然而,如果某一专业参与者在金融市场上开展多种业务活动,则其有权参加多个属于不同专业领域的自律组织。

《自律组织法》允许自律组织中存在准成员,这就意味着,一个准成员有权以顾问的身份参加该自律组织,并参加工作组和委员会,除非该等成员另行同意,否则不受该自律组织的监督。

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明确地允许准成员的存在,并可规定准成员所应遵守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