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男女双方在分手时,应如何处理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
案例背景
顾某(男)与赵某(女)是同事,两人都是大学毕业后入职某公司,在相处过程中互生好感,慢慢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两年多的时间后,顾某与赵某共同出资购买了某小区103平的三居室。购买房屋后,顾某却迟迟不向赵某求婚,赵某曾旁敲侧击地试探过顾某,但感觉顾某并没有结婚的打算。于是,两人开始产生矛盾,不久后赵某与顾某提出分手,并要求平均分割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
学法有疑
男女朋友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手后该如何处理呢?
法律讲堂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条文规定可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由男女双方按份共有,在两人分手时依照按份共有财产的方式进行分割,即应当以双方出资的份额对房屋进行分割。具体到上述案例,顾某与赵某只是男女朋友,并没有结婚,这二人在恋爱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样进行平均分割,只能依照上述条文规定,依照按份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进行分割。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一句话说法
男女双方在建立婚姻关系前取得的财产不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两人之间尚未建立法定夫妻关系,所以两人在分手时,该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能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