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将举报信转交给被揭发人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例背景
黄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副经理,多年以来,黄某利用自己负责该公司招标投标项目的便利,经常收受贿赂,总额达到800多万元。某次,黄某收受了高某20万元,但是未能办成高某请托之事,高某怀恨在心,就向信访办投递了举报信。信访办工作人员接到检举材料之后,考虑到黄某平时与信访办领导关系很好,便转而将检举信交给了黄某本人。
学法有疑
信访办工作人员将检举材料转交给被检举人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法律讲堂
检举是每个公民的权利,遇到违法乱纪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向行政机关举报,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接收到检举材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铁面无私,而不应该受私人关系的影响,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对此,《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同时,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中,信访办工作人员接到检举材料之后,不但没有及时展开调查,反而因为私心将检举材料转交给了被检举者黄某,违反了《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法律条文
《信访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句话说法
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应当充分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到检举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保护好检举人的信息,及时审查检举材料,调查、核实检举的事实是否存在,不能存有私心,否则既会有损政府公信力,又会损害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