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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乡镇政府是否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背景
谢某是某村的村民,2017年11月,谢某在原宅基地之外自行建了一座住宅,并向村民们承诺在新房建成之后,一定把旧房拆除,把宅基地还给村委会处置。但是新房建成之后,谢某却迟迟不肯拆除旧房,这引发了村民们的不满。部分村民到镇政府上访,希望政府出面解决此事。镇政府经过调查,认为谢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于是对谢某作出限期拆除老宅房屋,归还宅基地,并处以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学法有疑
该镇政府是否有权对谢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呢?
法律讲堂
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定职权,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行使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知,能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分为三类,包括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同时,该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的政府(包括县级政府)才有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本案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行使职权。该镇政府不具有行政处罚资格,也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授权,或者受有权机关委托,其行使的权力已超越了自身的权限,因此,该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句话说法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执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行其政令,行其政事。所以,身为行政机关人员应当提高法律素质,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力范围,不作越权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