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实务全书(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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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内窥镜检查引起的医疗损害纠纷

一、膀胱镜检查

1.临床用途:用以诊疗膀胱、后尿道等部位疾病。如电灼肿瘤、粉碎结石、取出异物、输尿管插管等。

2.临床上所常见的不良后果:膀胱穿孔、感染等。

3.司法评定:造成膀胱穿孔或感染的,是由于医务人员操作粗暴所致,可评定为医疗损害,医院将要承担完全责任;如果损害后果需永久性膀胱造瘘则完全构成医疗事故。

二、临床上使用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所导致的医疗损害

1.临床主要用途:诊断支气管扩张、支气管肺癌等疾病等。

2.临床上所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镇静药引起的呼吸抑制,局麻药所致的皮疹及精神紊乱;缺氧引起的心律紊乱或心跳骤停而死亡;操作粗暴引起的出血和气胸;消毒不严导致术后感染。上述损害后果只要是与医疗行为构成明确的因果关系的,医院将要承损害后果完全责任。但是只要是在操作中是按操作常规进行的,可以减轻医生的责任。

3.司法评定:由于操作粗暴引起的出血和气胸、消毒不严导致术后感染为医务人员过失所致,医院要根据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损害赔偿。

三、临床上使用纤维胃十二指肠镜检查所导致的医疗损害

1.临床主要用途:诊断上消化道炎症、溃疡和肿瘤等。

2.临床上所常出现的损害不良后果:局麻药引起的过敏性反应、过敏休克;阿托品致青光眼发作;刺激迷走神经或胃内注气过多引起心绞痛、心肌梗死、心搏骤停;术前用镇静药可致吸入性肺炎等。

3.司法评定:在操作中出现上述不良后果的都属于医疗性损害。但是只要是在操作中是按操作常规进行的,属于纤维胃十二指肠镜检查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原则上可以减轻医院的相关责任。但若出现食道穿孔,多为操作粗暴所致,医院应负责任。食道穿孔后修复较好的,但仍留有一定功能障碍并有客观检查证据者,可以评定为损害后遗症。其他损害后遗症的评定可以根据委托机关的需要进行评定。

四、临床上所使用纤维结肠镜检查所导致的医疗损害

1.临床主要用途:诊断结肠炎症、溃疡及肿瘤等疾病等。

2.临床上常见的一些损害不良后果:结肠穿孔出血,电灼时致肠气爆炸伤等。

3.司法评定:结肠穿孔出血多由于操作粗暴、盲目插镜所致,为可避免的医源性疾病,因此医院对此要负责任。若结肠穿孔继发腹膜炎等较严重后果时,达到医疗事故等级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条款定等级,按《民法典》有关条款追究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肠气爆炸所致的严重后果处理同上。

五、临床上所使用的纤维腹腔镜检查中所造成的医疗损害

1.临床主要用途:用于对腹腔脏器的检查与治疗等。

2.临床上可能出现的不良损害后果:轻微腹痛或伤口疼痛及皮下气肿等常见并发症。操作失误可导致胃肠道穿孔、各部位(纵隔、大网膜肠系膜及壁层腹膜下)气肿;空气栓塞导致死亡;消毒不严引起切口处或腹腔内感染等。

3.司法评定:对于纤维腹腔镜的常见并发症的出现,有的是难以避免的及可以避免的两种,只要是在操作中是按操作常规进行的,可以减轻医院的相关责任;而对操作失误或者是明显违反了医疗护理操作常规所造成的医疗损害及导致的各种不良后果的,要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鉴定:对于致人死亡的可以通过尸体解剖的规定决定对其解剖,确定死亡原因,再鉴定死亡与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