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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环保违法,导致丧失税收优惠

2015年9月23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对甲水泥公司出具《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甲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9日,甲公司接到主管税务局做出的《税务通知书》,被告知甲公司因存在行政处罚5万元,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需返还处罚后36个月内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款3600余万元。

2020年5月13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某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的《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实质是一种免税和减税的特殊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税款返还及时,并且操作程序简单易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次月起的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案中,甲公司应在受到生态环境局处罚的次月,即2015年10月起的36个月内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经享受的需要补缴对应期间的税款及滞纳金。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该公告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对前述财税〔2015〕78号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将企业的环保问题纳入事前审查范围。即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单次超过10万元以上罚款的情况。虽然涉及金额有所提升,但企业的环保合规管理工作并没有因此而变得松懈。

一方面,从税收行政协助角度来看,近年来,税务部门依托大数据平台与环保部门进行情报交换,可获得近年来相关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环保行政处罚信息,并可以重点排查企业“应享未享”“不能享却享”等环保税风险疑点。

另一方面,从罚款的力度来看,多部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更是加大了相应处罚力度,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为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按日计罚规则,对于有违法排污行为且在限期内拒绝改正的企业,罚款数额按日累计且上不封顶。换句话说,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10万元以上罚款的企业不在少数,一旦受罚,企业将失去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实际上,企业在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后,不仅6个月内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还会受到其他负面影响。比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会由其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相关税款;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让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来说,还可能影响到其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等流程的进行。

环境违法成本加大进一步提示了相关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在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不能忽视环保工作,应依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