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1)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采用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货物或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1)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3)政府采购的内容。
①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③评标程序。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4)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1)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市场调节价。它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3)政府定价。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经营者价格行为
1)经营者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义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经营者禁止行为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4)政府定价行为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