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典看法:读点法律避点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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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送醉酒朋友回家被索赔

广东东莞,因醉酒男子未告知家中地址,朋友将其送到原住处附近后离开,次日醉酒男子被发现使用铁链自杀身亡。家属起诉后,法院认为朋友未尽安全护送义务,判其承担5%责任,赔偿7万余元。

好心送醉酒朋友回家,朋友自杀了,送人者还得为此承担责任,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

对这件事情,我来讲一些我的看法和疑虑。

首先,新闻中提到的判男子承担责任,是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是很小的。

其次,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男子真是尽心尽责送醉酒朋友回家,也有理由相信朋友是安全的,那么朋友自杀,要他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一、二审都判决这名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何媒体在报道时,不把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客观地写在新闻稿里,反而只提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看法?要知道,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情况的掌握是最全面的,立场也是绝对中立的。出于利益的角度,任何一方当事人必然只看到或者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能只是站在爆料一方当事人的角度,而是要尽可能客观、真实地还原事实,这是新闻媒体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关于“同饮者担责”,指的是喝酒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中,没尽到看护责任的同伴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案件中是饮酒者自杀,除了考虑同伴是否尽到看护责任,还要看死者自杀与饮酒行为之间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责任认定因事而异,不具有绝对性,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还有一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存在一定差异的。特定情况下,法律认定的事实不一定就是绝对的客观情况,会有出入。但作为既定规则,法律还需要维持基本的秩序。当然,如果法律真的出了问题,那国家也应该直面并积极改进。

总之,我不赞同对同饮者看护责任的滥用,但也在此提醒大家理性看待这一事件。如新闻报道,本案二审已经判决,属于终审判决。我们理解这名男子的心情。如果他仍然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提起抗诉,或者申请审判监督,也就是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