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结论与启示
一 简要结论
自2013年国家提出精准扶贫方略以来,精准扶贫机制从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考核逐渐完善为“六个精准”和“五个一批”,精准扶贫的顶层设计和政策体系日益完善。精准扶贫核心是要落实“扶谁的贫”即实现扶贫对象精准识别,“谁去扶贫”即扶贫资源的精细化管理,“怎么扶贫”即对贫困问题进行精准干预,“效果怎样”即精准扶贫的评估与考核。贵州省农村贫困人口多、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是全国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省份。同时贵州也是较早探索精准扶贫机制创新的省份之一,在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取得较好成绩,形成了贵州经验。
贵州在完善精准扶贫体系中的突出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通过机制创新获得了较好的精准识别结果,解决了“扶谁的贫”问题。贵州探索出“四看法”方式和贫困指数(“四看法”分值)等操作性强、准确度较高的精准识别机制。
二是针对扶贫对象贫困特点和发展需求,贵州相关市县形成了贫困农户多样化分类方式,辅以相应帮扶内容,如印江县的“六型农民”和“三型”农民的扶贫对象类型划分。
三是探索形成“4321”结对帮扶等帮扶机制,实现扶贫对象全覆盖。通过创新机制促进扶贫资源使用的效益与公平并重。
四是借助大数据技术,推动形成能直观反映贫困人口分布、致贫原因、帮扶情况、脱贫路径情况的扶贫云系统,基本实现了对精准扶贫的实时调度、监控和管理。
上述机制创新和体系完善较好地推动了贵州省“六个到村到户”“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等精准扶贫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效果保障。贫困村扶贫资源增加、基础设施发展较快、产业投入力度提升后,贫困农户生活设施、生计和收入、灾害应对能力等都获得了较好的提升。当然,贵州在完善精准扶贫体系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扶贫对象进退指标的刚性化,产业化扶贫整体性要求与扶贫对象差异化需求之间存在张力等。
二 启示与意义
贵州省精准扶贫的经验和做法既具有特殊性(立足于本省实际)也具有一定的共性特点(贵州精准扶贫政策体系目的是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方略与政策)。贵州经验对其他省区精准扶贫工作的启示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准识别扶贫对象除了考虑最为直接的收入指标外还要在机制创新中将其他维度指标融入进来。贵州省“四看法”扶贫对象识别模式从多维贫困的角度测量出省域内的贫困人口,既在操作上比较可行,也获得了较高的精准度,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二是根据扶贫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需求对扶贫对象类型划分十分必要。贫困人口规模越庞大,扶贫对象发展需求的差异性越明显。各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发展需求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这就给扶贫措施与精准识别结果衔接带来了挑战。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扶贫项目针对性不强、“大水漫灌”的低效现象。在实施贫困问题精准干预过程中,贵州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情况和发展需求,对扶贫对象进行了不同类型的划分,如“六型农民”“三型农民”等,为扶贫措施与扶贫对象发展需求衔接提供了信息基础。
三是扶贫资源到村到户是改变以往扶贫项目“大水漫灌”低效的重要方向。这也是实施精准扶贫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扶贫资源主要由政府、公益机构等具有公共特质的组织提供。有的扶贫资源具有公共性或整体性特点,如产业扶贫资源;而有些扶贫资源则具有个体化特征,如教育培训扶贫资源。从贵州实施“六个到村到户”的情况来看,具有个体化特点的扶贫资源能较好地实现到村到户,即能与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求有效衔接。具有整体性的扶贫资源到村到户实施效果不是太理想,如产业扶贫项目存在产业发展的整体性与扶贫对象发展需求差异化的张力,到村到户效果一般。促进整体性特质扶贫资源与精准识别结果衔接将是今后精准扶贫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四是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增加了县级部门扶贫资源配置权,调动县级政府扶贫工作的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促进扶贫资源与扶贫对象需求衔接。同时,资金安排权力到县后,省、市层级政府与县级及以下政府之间关于扶贫资金项目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在增加。相应的,上级政府对基层政府扶贫资金项目相关的监管和有效评估难度也会增加。贵州探索实施的扶贫云系统则较好地解决了扶贫资源配置权下到县甚至乡镇之后出现的监管、评估难的问题。通过扶贫云的各类展示平台上级部门能实时全面掌握各基层政府精准扶贫情况,为有效监督与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1] 王远白:《让精准扶贫更精准》,《当代贵州》2015年第19期。
[2] 孙兆霞:《脱嵌的产业扶贫——以贵州为案例》,《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