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世下的立国之维[1]
——春秋战国时期的廉政文化建设探析
程潮[2]
摘要:在春秋战国的乱世时期,政治的腐败不仅会带来诸侯国的内乱,还会招致亡国的厄运。这使得当时的政治和文化精英们将“廉洁”提升到立国之维和为政之本的高度。于是廉政文化建设受到了不少诸侯国执政者的重视,诸子百家也对此做了积极的探索,从而在廉洁国家的形象建设、廉洁政府的制度建设、廉洁官员的道德建设和廉政伦理的理论建设诸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关键词:春秋战国;廉政文化;形象建设;制度建设;道德建设;理论建设
在天下分裂、战争频仍的春秋战国时代,政权的更替和国家的衰亡往往与当权者的腐败联系在一起,使这一时代的政治和文化精英们充分认识到政治廉洁的重要性,并将“廉洁”提升到立国之维和为政之本的高度,而将“贪腐”视为亡国的重要原因。于是廉政文化建设在不少诸侯国中得到了高度重视,并在廉洁国家的形象建设、廉洁政府的制度建设、廉洁官员的道德建设和廉政伦理的理论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后世廉政文化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一 廉洁国家的形象建设
春秋战国时期是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也是诸侯国之间陷入兼并战争的社会分裂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在兼并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有坚强的实力作后盾。这种实力是什么?也许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约瑟夫·奈的软实力理论能够给我们提供解读的线索。约瑟夫·奈将综合国力分为硬实力与软实力两种形态。硬实力是指支配性实力,包括基本资源(如土地面积、人口、自然资源)、军事力量、经济力量和科技力量等;软实力则分为国家的凝聚力、文化被普遍认同的程度和参与国际机构的程度等。[3]而在春秋战国时代,硬实力主要表现在诸侯国的国富、民众、兵强等方面;“软实力”主要表现在制度革新和执政者廉洁方面。所以,不少诸侯国的执政者从天下视野来审视廉政的重要性,认为接受别国贿赂会败坏本国的社会风气,危害本国的利益;廉洁行政有助于在诸侯国之间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从而更好地在诸侯国的兼并战争中保全自己。所以,执政者的廉洁构成了国家软实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接受别国贿赂的危害性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政要对接受别国贿赂的危害性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收受别国贿赂,会败坏本国的风气
一些诸侯国政要从道德的角度来揭示收受别国贿赂的危害性,认为接受别国财物意味着自身不干净,自身不正又怎么去教育百姓呢?不能教育百姓,就会丧失民心,导致国家的衰败。
一是鲁国大夫臧哀伯将贪腐与国家的败亡联系在一起。公元前710年,宋国太宰华督作乱杀死宋殇公而拥立庄公。为求得到各国的承认,宋国便向四邻行贿。鲁桓公也接受其赂器郜大鼎,而且公然置之于太庙。大夫臧哀伯进谏说:“君人者,将昭德塞违,以临照百官,犹惧或失之;故昭令德以示子孙。……今灭德立违,而置其赂器于大庙,以明示百官。百官象之,其又何诛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4]这是说,作为国君,应该注重节俭之美德,做百官和子孙的表率,从而使百官戒惧而不敢违纪。而鲁桓公自己却灭德立邪,收受别国贿赂,如果百官群起效尤,那么腐败之风就会盛行。因此,国家的败坏与官员的受贿密切相关。
二是鲁国正卿季文子将接受别国贿赂称为“凶德”。公元前610年,莒国太子仆杀死国君莒纪公,带着其国的宝玉投奔鲁宣公。宣公当日就赐邑给莒仆,而季文子却要即日将莒仆驱逐出境。他根据《周礼》中的“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之说和《誓命》中的“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之说,劝诫鲁宣公说:“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夫莒仆,则其孝敬,则弑君父矣;则其忠信,则窃宝玉矣。其人则盗贼也,其器则奸兆也。保而利之,则主藏也。以训则昏,民无则焉。不度于善,而皆在于凶德,是以去之。”[5]季文子将莒仆视为不守孝敬忠信的盗贼,而把鲁宣公包庇盗贼、贪图赃物的行为称为“主藏”(窝赃),斥为“凶德”,它会给全国百姓带来不良的影响。故他执意要将莒仆驱逐出境,以绝后患。
三是鲁国司寇臧武仲将鲁国接受别国叛臣贿赂视为国内盗贼横行的根本原因。公元前553年,邾国大夫庶其背叛其国君,以邾国的两个邑来投奔鲁国。身为执政的季武子公然把鲁襄公的姑母给他为妻,对随他投奔过来的人也都有所赏赐。其时适逢鲁“多盗”,于是季武子就责问臧武仲为何不能禁止盗贼,臧武仲回答说:“子召外盗而大礼焉,何以止吾盗?”他将季武子的做法视为“赏盗”行为,认为对“外盗”进行赏赐却要去除内盗,实在很难办到。他进而指出:“在上位者,洒濯其心,壹以待人,轨度其信,可明征也,而后可以治人。夫上之所为,民之归也。上所不为而民或为之,是以加刑罚焉,而莫敢不惩。若上之所为而民亦为之,乃其所也,又可禁乎?”[6]臧武仲强调上层统治者必须在百姓面前表现诚信,以身作则。若其自身都接受盗来之物,又怎能制止百姓盗窃?
上述三个案例反映出臧哀伯、季文子和臧武仲的共同看法:作为国家的执政者,不能随便接受别国的贿赂,特别是不能接受别国人非法获得的财物,否则就会带坏风气。因此,执政者必须树立诚信意识,廉洁自律,言行一致,做下层百姓的表率。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廉洁的国家形象,增强国家在诸侯国竞争中的软实力。
2.收受别国的贿赂,会威胁本国的安全
在诸侯国之间激烈的兼并竞争中,一些诸侯国采取战争的手段掠夺和兼并别国的土地,而另一些诸侯国则采取贿赂别国政要的手段来实现其扩张的野心。确实有一些诸侯国的政要为了眼前小利或一己私利而接受别国的贿赂,充当了别国损害本国利益的帮凶,甚至将本国推向灭亡的境地。
一是虞公贪小利而招灭国之祸。晋国崛起后,极力开拓疆土,而虢国是晋国向中原发展的首要障碍。晋献公遂下决心灭虢,但须假道虞国。大夫荀息向晋献公献计,用北屈的良马、垂棘的玉璧献给虞君。虞君不听宫之奇劝谏,在接受了晋国的贿赂后,不仅借道与晋,还派兵与晋军一起伐虢,占领了虢国的下阳。晋国再次向虞国假道伐虢时,宫之奇谏虞君说:“虢,虞之表也;虢亡,虞必从之。晋不可启,寇不可玩。一之谓甚,其可再乎?谚所谓‘辅车相依,唇亡齿寒’者,其虞、虢之谓也。”[7]但虞君不听,再次借道给晋。晋军灭虢后,又回师灭虞。故《春秋公羊传》说:“虞受赂,假灭国者道,以取亡焉。”[8]
二是吴国因接受越国贿赂而终为越国所灭。越王勾践被吴国打败后一度向吴国称臣。他的谋臣文种带着美女珍宝,偷偷献给贪财好色的吴国太宰伯嚭。伯嚭收受了贿赂后,竭力劝说夫差受降,使得勾践免于一死。勾践归国后,卧薪尝胆,念念不忘灭吴雪耻。后来他利用夫差北上争霸、国内空虚之机,一举攻入吴国。夫差返国后,又屡被越军打败,只得向勾践言和说:“寡人之师徒,不足以辱君矣,请以金玉、子女赂君之辱。”[9]意思是自己也愿意采取勾践当年贿赂吴国的方式去回报越国。但勾践毫不留情地灭掉了吴国,夫差被迫自杀。勾践又以“不忠于其君,而外受重赂,与己比周(与越国勾结)”[10]的罪名而将伯嚭诛杀。所以后人称“伯嚭贪贿亡国杀身”。
三是魏国因接受秦国贿赂而为秦国所灭。魏公子信陵君为人仁而下士,致食客三千人。诸侯也以信陵君贤能,又多门客,不敢加兵谋魏十余年。信陵君曾率五国之兵破秦军于河外,秦王深以信陵君为患,为离间信陵君与魏王的关系,派人持金万斤到魏国行贿,找到曾被信陵君门客所椎杀的魏将晋鄙的门客,叫他们在魏王面前诋毁信陵君,说信陵君想南面称王。魏王最终听信了谗言,派人取代信陵君的将位。信陵君忧郁而死,魏国也终被秦国灭亡。[11]
四是赵国因接受秦国贿赂而为秦国所灭。赵国名将李牧、司马尚曾率军数败秦军,秦国便定计用重金贿赂赵王宠臣郭开,要求郭开设法致李牧于死地。郭开贪婪成性,见钱眼开,竟向赵王诬陷李牧、司马尚等谋反。赵王听信谗言,将李牧的位置替下。李牧意识到有奸人作祟,拒不从命。赵王竟派兵将李牧逮捕杀害,并解除了司马尚的职务。王翦乘机大败赵军,赵国遂灭。[12]
虞公、伯嚭、晋鄙门客和郭开都为一己私利而卖国求荣,最终导致国家的灭亡。但也有一些官员能够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自觉抵御别国的贿赂。
一是晋国吕省、郤称、冀芮三大夫拒绝秦国的厚赂而不愿将晋国的领土割给秦国。晋献公去世后,遗命奚齐继位。大夫里克等接连杀死继位者奚齐、卓子,派人迎公子夷吾(后为晋惠公)继位。夷吾怕其中有诈,于是请秦穆公发兵护送他回国继位,并许诺事成之后,把晋国河西之地割给秦国。夷吾继位后,命邳郑出使秦国,又杀害里克。邳郑闻里克被杀,就对秦穆公说:“吕省、郤称、冀芮实为不从。若重赂与谋,出晋君,入重耳(后为晋文公),事必就。”秦穆公许之,派人与他一道回晋国向晋惠公汇报,并试图厚赂吕省等三大夫。三大夫则说:“币厚言甘,此必邳郑卖我于秦。”于是将出卖本国利益的邳郑等官员处死。[13]尽管晋惠公言而无信招人议论,但三大夫不受贿赂,乃是出于维护本国利益。
二是晋国士燮拒绝鲁成公为暂缓出兵而对他施行的贿赂。晋国使者士燮之所以游说鲁国出兵攻打郯国,是因为郯国事奉吴国的缘故。鲁成公为了缓一步出兵,特地送士燮许多财礼。士燮不同意,说:“君命无贰,失信不立。礼无加货,事无二成。”[14]在他的坚持下,鲁成公不得不与晋国联合出兵伐郯。
可见,在天下分裂的乱世之秋,执政者能否廉洁,事关国家的安危和政治的稳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齐国管仲将“廉”视为立国之“维”。他说:“国有四维,礼、义、廉、耻。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守国之度,在饰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15]。这就意味着“廉”是立国之一“维”,少了这一“维”,就会使国家陷于灭亡的境地。
(二)廉政对于树立国家形象的重要性
一些执政者将廉洁视为国家的形象,而且确有一些执政者以廉洁闻名于诸侯。
一是管仲以返地不受为睦邻。管仲之所以将“廉”视为立国之“维”,是因为执政者的廉洁有助于在诸侯国之间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而良好国家形象的树立又有助于实现称霸天下的目的。管仲的志向是要辅助齐桓公成为天下霸主,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使齐国在各诸侯国面前显示出“廉洁国家”的形象。所以,当齐桓公向他表达了“吾欲从事于诸侯”的愿望时,管仲则认为,“欲从事于天下诸侯,则亲邻国。”具体做法是:“审吾疆场,而反其侵地;正其封疆,无受其资;而重为之皮币,以骤聘眺于诸侯,以安四邻,则四邻之国亲我矣。”[16]这是说,要想使邻国亲近齐国,一方面要将齐国侵占来的土地归还给邻国,也不接受邻国的钱财;另一方面备足毛皮布帛看望诸侯,使四邻安定。这种“予而不取”的做法,使齐国深得邻国的信任。在管仲看来,“廉而不贪”的国家,才能赢得邻国的信任而称霸天下。
二是季文子以德荣为“国华”。季文子在鲁宣公和鲁成公时担任上卿,他的妻子不穿丝绸衣服,马匹不用粟米饲养。仲孙它劝他说:“人其以子为爱,且不华国乎?”意即你这样节俭,难道你不怕国中百官耻笑你吝啬吗?难道你不顾及与诸侯交往时会影响鲁国的声誉吗?季文子说:“吾亦愿之。然吾观国人,其父兄之食粗而衣恶者犹多矣,吾是以不敢。人之父兄食粗衣恶,而我美妾与马,无乃非相人者乎!且吾闻以德荣为国华,不闻以妾与马。”[17]在季文子看来,人都愿意过奢华生活,但作为执政者,不能将自己追求奢华建立在国人贫困的基础上。而且高尚的德行与妾马的奢华相比,更能为国增光。
三是魏献子以不贿闻于诸侯。梗阳有人诉讼,魏戊不能判断,便将案子上报给魏献子。诉讼一方的大宗暗中送女乐贿赂魏献子,魏献子将要接受。魏戊对阎没、女宽说:“主以不贿闻于诸侯,若受梗阳人,贿莫甚焉。”意即魏献子以不受贿赂闻名于诸侯,如果收下梗阳人的女乐,就没有比这更大的贿赂了。所以,他要阎没、女宽好好劝说魏献子。经过二人的劝说,魏献子最终辞谢了梗阳人的贿赂。[18]
四是子大叔以独封有损国家形象。郑国子产主持政务,要让公伯石去做事情,就给他一处封邑。子大叔说:“国皆其国也,奚独赂焉?”[19]子大叔认为,国家是大家的国家,子产单独给伯石封邑,乃是一种腐败,这将会在四邻国家中留下不好名声,有损国家的形象。
五是子产以范宣子重币而失德。范宣子主持国政时,诸侯去晋国朝聘,要献纳厚重的贡品,郑国对此有怨言。郑伯到晋国,子产托子西带去书信,让他告诉范宜子说:“子为晋国,四邻诸侯不闻令德,而闻重币,侨也惑之。侨闻君子长国家者,非无贿之患,而无令名之难。夫诸侯之贿聚于公室,则诸侯贰。若吾子赖之,则晋国贰。诸侯贰,则晋国坏;晋国贰,则子之家坏,何没没也!将焉用贿?夫令名,德之舆也。德,国家之基也。有基无坏,无亦是务乎?有德则乐,乐则能久。……恕思以明德,则令名载而行之,是以远至迩安。……象有齿以焚其身,贿也。”[20]在子产看来,作为霸主的晋国,应该以令德服诸侯,而不能以重贡索四邻。诸侯进贡的财货集聚在公室,诸侯就会从内部分裂;执政者以财货为自己之利,晋国也会从内部分裂。诸侯分裂,就会使晋国受到损害;晋国分裂,执政者的家也会受到祸害。因此,要诸侯献纳重币是一种愚蠢的行为。对于霸主之国来说,道德才是国家的根基,用忠恕来宣扬道德,才会载着美名行走天下,并使远方诸侯来朝,邻近诸侯安定。大象因为牙齿值钱而焚毁了它的身体。晋国不知反省,一味地从诸侯中索取重币,也会给晋国带来祸患。范宣子愉快地接受了子西带来的子产的规劝,减少了诸侯贡纳的财物。
六是鲁君以辞地为外交之礼。齐景公要将山阴数百社人家的土地赠送给鲁君,派晏子处理此事,鲁国派子叔昭伯受地,但未全部接受。晏子说:“寡君献地,忠廉也,曷为不尽受?”意即齐国给鲁君献地是诚心诚意的。子叔昭伯说:“臣受命于君曰:‘诸侯相见,交让,争处其卑,礼之文也;交委多,争受少,行之实也。礼成文于前,行成章于后,交之所以长久也。’且吾闻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吾是以不尽受也。”意即诸侯相见,应该礼让,少接受别国的赠品才是真诚的行为,也只有这样,国与国之间的交谊才能长久。晏子回来向景公报告说:“臣闻大国贪于名,小国贪于实,此诸侯之通患也。今鲁处卑而不贪乎尊,辞实而不贪乎多,行廉不为苟得,道义不为苟合,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其交,君之道义,殊于世俗,国免于公患。”这里晏子高度肯定了鲁君廉洁辞让、遵从道义的行为,认为这种国家间的交往规则不同于世俗,可以使鲁国免遭别的诸侯所遭受的祸患。针对鲁君的辞地行为,《晏子春秋》评价说:“君子于鲁,而后明行廉辞地之可为重名也。”[21]意即君子在鲁国,而后才明白行为廉洁、辞让赠地可以使国家的名声更重了。
以上六个案例表明,一些执政者将廉洁视为在诸侯国中树立国家形象的一种软实力,意图通过在国内行政或国家交往中树立廉洁现象,来达到其政治目的。大国的廉洁现象有助于实现和维护其在诸侯国中的霸主地位,小国的廉洁形象有助于在诸侯国的兼并战争中求得生存空间。
二 廉洁政府的制度建设
面对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潮流,面对夺取霸权而激烈竞争的外部环境,面对诸多矛盾交集的内部因素,各诸侯国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先后推行了一些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的改革,由此出现官僚廉政制度的萌芽。
(一)政治变革中的廉政举措
各诸侯国的统治者出于富国强兵、争霸兼并的需要,开始对本国的社会制度进行重大变革,其中涉及一些带有特定廉政建设意味的举措。
第一,废除贵族特权。特权是通过世袭获得的,有了特权,不通过贡献就可以获得享受。因此,特权本身就是腐败的表现。进入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获得权力后,开始通过改革来削弱旧贵族的特权,把绩效作为获得享受的依据。李悝在魏国变法时,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根据劳动取得报酬,根据功劳获得俸禄。对无功受禄的人,要夺去俸禄,以招徕各方人才。此即《说苑·政理》所说的“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民”。吴起在楚国变法时,针对“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使得“上逼主而下虐民”,导致楚国“贫国弱兵”[22]的弊端,实行以爵禄奖励军功,无功贵族“减爵禄”[23]的政策;进而废除贵族世卿世禄制,“使封君子孙三世而收爵禄”[24]。商鞅在秦国变法时也强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意即国君宗族若没有军功,就不得列入宗室的簿籍,不得享受宗族的特权。从而形成“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25]的新风气。
第二,整顿吏治。整顿吏治乃是各国变法的重要内容。《战国策·秦策三》记载:吴起在楚国变法时,一是“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以杜绝私门请托之风;二是制定“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的廉政规范;三是“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以提高行政效率。《商君书·垦令》记载:商鞅变法时,强调“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过举不匿,则官无邪人”。意即政治制度必须统一,则奸邪的官吏不敢轻易胡作非为,接任的官吏不敢随意变更制度,犯了错误而废黜的官吏不得掩盖其错误行为,这样官员就不会走上邪路。而在整顿吏治的改革过程中,子产以自己的行动反对任人唯亲。《左传》记载:郑国上卿子皮要派他的一个子弟尹何去做邑宰,子产认为他太年轻,不一定行。而子皮觉得他很善良,应给他在治理中学会治理的机会。子产则认为不可。他说:“人之爱人,求利之也。今吾子爱人则以政,犹未能操刀而使割也,其伤实多。子之爱人,伤之而已,其谁敢求爱于子?子有美锦,不使人学制焉。大官、大邑,身之所庇也,而使学者制焉。其为美锦,不亦多乎?侨闻学而后入政,未闻以政学者也。若果行此,必有所害。”[26]意思是说,人要爱护一个人,是要做利于他的事。如今您爱护一个人就让他从政,这就如还不会拿刀就让他切割,他将受的伤肯定很多。你知道美锦可贵,因而不让不会缝衣的人用以学缝衣,而官与邑乃身家所托付的东西,其关系安危存亡之重,是美锦所无法比拟的,怎么能让不懂治理的人去学着治理呢?子产终于说服了子皮。这实际上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对官人之道的改革倾向,也是从思想原则上对奴隶主贵族世卿制度的否定。[27]
第三,制定相关法律。各国所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均包含有约束官吏政治行为方面的内容。晋襄公命赵宣子制定“常法”,内容包括“治旧洿”[28],意即治理污浊腐败的旧政。商鞅教秦孝公实行连坐法,以“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29]。意即杜塞私家的请托,以成公家的事业。李悝《法经·杂律》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内容包括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种违法行为的惩罚。其中“借假”指欺诈行为,“不廉”指贪污贿赂,“淫侈”指荒淫奢侈,“逾制”指使用器物超过规定。《法经》有关惩治贪污受贿的规定,对后世曾有长期的影响。
(二)变法改制中的廉政制度因素
为了有效地使用与控制官吏,各国在变法改制过程中纷纷进行了制度方面的探索,一些旨在加强官吏管理与监督的制度陆续出台,其中就包含着一些特定的廉政意味。
第一,用人制度变革中的廉政因素。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实现富国强兵,都着力于用人制度的变革。
《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在齐国推行的“三选制”规定:各乡乡长要把本乡“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和“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的贤才以及“不慈孝于父母、不长惕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的不才者报给政府,是为一选;乡长推荐的人才经过官府有关部门一段时间的试用考核,优秀者推荐给国君,是为二选;国君再亲自用一系列治理国家的难题询问,并通过具体的做事办差考察,合格者任命为上卿的助手,是为三选。在这三道选拔程序中,道德标准都占有重要位置,它要人们从“为善于家”始,到“为善于里”、“为善于乡”,从而成为德才兼备的官员。当然“为善”必然包含廉洁的因素。战国时期对人才的选拔,虽然尤为注重真才实干,但也没有忽略道德准则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战国策·韩策二》记载:史疾为韩使楚而对楚王说:“今王之国有柱国、令尹、司马、典令,其任官置吏,必曰廉洁胜任。”这说明楚国已把“廉洁胜任”作为选官的标准。一些诸侯国为了激发民众士卒为国效命建功的积极性,实行“以功授官”制度。如商鞅变法规定:“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30]其他各国也程度不同地实施奖励军功的制度。通过实施以功授爵禄的制度,既可清除官爵世袭、无功受禄的弊端,也有利于杜绝官场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二,官吏管理制度中的廉政因素。为了有效地控制庞大的官吏队伍,各国创立推出并不断发展完善了一套旨在强化官吏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是官吏俸禄制度。周代实行的是分封制下的世官世禄制度。世官制表现为:世代做同一种官职;贵族的身份和官职可以世代保持。有世官就有世禄,《礼记·王制》说:“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根据官员爵位的高低享受相应的“禄”,而爵禄又通过食取封邑租税来兑现。到了战国时期,官员俸禄的主要形式是根据官职品级,在规定时间从政府那里领取数额不等的谷物报酬。实行此种俸禄制度,官吏的生计主要依赖于俸禄,无疑就加强了中央政府控制官吏的经济手段;官吏的俸禄不直接取之于民,则有利于避免产生种种弊端。而改革家则将官爵利禄作为驾臣之柄和赏罚之具。如《商君书·修权》说:“不以爵禄使亲近,则劳臣不怨;不以刑罚隐疏远,则下亲上。故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即是说,不利用爵禄使亲近的人得利,那么有功劳的臣子就不会抱怨;不利用刑罚埋没疏远的人,那么臣民就会亲附君主。委任官职、分封爵位不根据各人的功劳,那么忠臣就得不到进用;施行奖赏、给予俸禄不和各人的功劳相当,那么战士就不愿被君主使用。
二是官吏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始于何时,目前说法不一。传说黄帝时,“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31]。但一般认为,监察制度萌芽于战国时期。《荀子·君道》说:“墙之外,目不见也;里之前,耳不闻也;而人主之守司,远者天下,近者境内,不可不略知也。”意即君主由于身处深宫,靠耳目是无法了解外面世界的,但君主的职责又使他不得不对境内外情况有所了解。而要掌握外面的实际情况,派遣身边的官员去亲自考察是一个有效的举措。所以,齐国多派属官了解各地的情况。齐威王时,派近侍了解阿邑和即墨两地情况,发现阿邑大夫弄虚作假、行贿求誉,弄得“田野不辟,民贫苦”,就将阿邑大夫和吹捧他的人下了油锅。而即墨大夫治理有方,“田野辟,民人给,官无留事,东方以宁”,因而给予了嘉奖[32]。秦国设县而治,实行“什伍法”,上下互相监察。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在《战国策·韩策三》中,已有“安邑之御史”之说,说明战国时就有了监郡的御史一职,掌纪事纠察之任。
三是财政审计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一些诸侯国将崇俭节用看作国家理财的当务之急。崇俭节用就必须量国费、查财用,对国家财政收支活动进行全面考核、审查,以防止官吏徇私舞弊、贪污浪费,规避财务风险,保持从政清廉。为此,《管子·幼官图》提出“明法审数”说。“明法审数”包含着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审计人员务须了解、懂得法律,要按照国家所颁定的法令和规章制度去办事,遵守法纪,维护法律的尊严;其二,审计人员务须熟悉、清楚国家财政收支实际情况,以及财物出入之数,据此进行财政收支的审查、考核,防止不法行为或责任性差错的发生。[33]因此,“明法审数”具有通过审计手段促进廉政的功能。李悝主持制定的《法经》,不仅载着对各种罪名的规定及其相应的惩罚,还有许多涉及审计法、会计法等经济法规方面的内容。这些法规与当时的国家审计密切相关,成为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34]
此外,在廉政教育制度方面,官员之间(包括上下级、平级之间)的廉政伦理教育,各家学者对王公贵族和权臣的廉政伦理教育,特别是进谏中的廉政伦理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促进官员廉洁从政的实际效果。
三 廉洁官员的道德建设
“廉”的理念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生活中已经频频出现,一些官员将“廉”视为“政之本”,将廉洁奉为从政者的美德,因而自觉拒绝贿赂,恪守廉洁道德。
晏子深刻认识到官员廉洁的重要性。齐景公时,发生了以栾施、高强为一方,以田无宇、鲍国为另一方的权力争斗。栾施、高强不能取胜便逃出齐国,田无宇打算瓜分掉栾、高二人的财产,将这个想法告诉晏子。晏子说:“不可!君不能饬法,而群臣专制,乱之本也。今又欲分其家,利其货,是非制也。子必致之公。且婴闻之,廉者,政之本也;让者,德之主也。栾、高不让,以至此祸,可毋慎乎!廉之谓公正,让之谓保德,凡有血气者,皆有争心,怨利生孽,维义可以为长存。且分争者不胜其祸,辞让者不失其福,子必勿取。”田桓子接受了晏子的意见,将栾、高的家产全部送交景公,而请求告老回剧城去。[35]在晏子看来,廉洁是为政的根本,谦让是美德的主体。廉洁、谦让才能合乎正义,只有合乎正义才可维持长久。
晏子还明确提出“廉政”概念。齐景公问他:“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回答说:“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涂,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景公又问:“廉政而速亡,其行何也?”晏子回答说:“其行石也。坚哉石乎落落,视之则坚,循之则坚,内外皆坚,无以为久,是以速亡也。”[36]同样是廉政,而结果有长久与速亡之别,关键在于施政者的行为方式。像水一样柔和、润物细无声、潜移默化,那么廉政就能长久实行下去。如果像石头一样以硬碰硬,很快就会两败俱伤。
这一时期,不少官员能够拒绝别人贿赂,恪守廉政道德。例如,宋国贤大夫子罕一向以清廉自持,不收受他人礼物。他曾谢绝了一位宋国献玉人的好意。对此,他说:“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与我者,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37]意即我以不贪为宝,你以玉为宝,各人守好各人的宝。鲁相公仪休也拒绝过别人向他献鱼。献鱼者说:“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公仪休回答说:“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38]意即我现在担任相职,能自己供给需要的鱼;如接受别人的鱼而被免去相职,有谁还肯送给我鱼!齐国上大夫晏婴家境并不宽裕,却辞绝了齐景公赐予的千金、市租、车马、住房、封邑和美女[39]。
也有官员对腐败进行了揭露。例如,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晋侯让士匄平息王室争端。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在王庭争论曲直,士匄担任审判官。王叔之宰以伯舆身份低微,不配享有凌驾其上的权力和待遇。瑕禽首先以伯舆先祖因跟随周平王东迁,周平王让其家世守其职为由,反驳了伯舆属于微贱之家的说法。接着他尖锐地指出:“今自王叔之相也,政以贿成,而刑放于宠,官之师旅不胜其富,吾能无筚门闺窦乎?”[40]意即自王叔把持周政权之后,贿赂公行,其心腹负责执法,因而师旅以上的大官过于富有。正因为王叔一伙人因贿赂而暴富,造成了其他人的蓬门小户。王叔陈生因周灵王和晋国的压力不得不让出权柄。
春秋战国时代官员“廉”的理念还渗透到以下方面。
一是积极改善民生。例如,齐国管仲执政期间,“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41]等改革主张,为成就霸业而争取民心。鲁国季文子推行初税亩后,“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季氏的“得民”,意味着鲁君的“失民”。季氏以其得民心,将权臣公孙归父驱逐出境,掌握了鲁国政权。子贡就季文子“三穷三通”之事解释说:“其穷事贤,其通举穷,其富分贫,其贵礼贱。穷而事贤则不侮,通而举穷则忠于朋友,富而分贫则宗族亲之,贵而礼贱则百姓戴之。”[42]齐国贵族田氏(即陈氏)无视官府的政令,“厚施”于民,施行“大斗出贷,小斗收之”[43]的借贷方式以争取民心。所以,晏子感到田氏的做法使民众“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并预言齐国必将为田氏所取代[44]。郑国子产执政期间,采取了种种惠民举措,因而深受民众爱戴。死后,“郑人皆哭泣,悲之如亡亲戚”[45]。而官与民的利益在阶级社会中是根本对立的,惠民必然意味着官府利益的受损,能损官而惠民,本身就是廉洁的体现。
二是注重节俭省用。例如,孙叔敖虽然位高权重,却仍“栈车牝马,粝饭菜羹,枯鱼之膳,冬羔裘,夏葛衣,面有饥色”[46]。其俸禄之大部用于施舍族人和穷人。任相十载,“专国权宠而不荣华,一旦可得百金,至于殁齿而无分铢之蓄。破玉块,不以宝财遗子孙”[47],“持廉至死……妻子穷困,负薪而食”[48]。楚国令尹斗子文因为体恤百姓,家里穷得竟无隔夜粮。于是楚成王在每次朝见时,都准备一束肉干、一筐干粮送给子文,要把子文应得的俸禄发给他,但每次成王拿出俸禄时,子文都跑开,等成王不再拿出俸禄时,他才返回朝廷。有人就对子文说:“人生求富,而子逃之,何也?”子文回答说:“夫从政者,以庇民也。民多旷者,而我取富焉,是勤民以自封也,死无日矣。我逃死,非逃富也。”[49]吴王阖闾“食不二味,居不重席,室不崇坛,器不彤镂,宫室不观,舟车不饰,衣服财用,择不取费”[50],使吴国成为称霸一方的强国。而节俭意味着给百姓减轻负担,这同样体现了廉洁的精神。
三是秉公选拔贤才。例如,楚国令尹虞丘子觉得孙叔敖多才多艺,清廉无欲,于是主动向楚庄王推荐孙叔敖接替自己的相位。他说:“久固禄位者,贪也;不进贤达能者,诬也;不让以位者,不廉也;不能三者,不忠也。为人臣不忠,君王又何以为忠?臣愿固辞。”[51]别人争权而他主动让贤,表现了公正廉洁的高贵品质。晋国大夫祁奚举贤而闻名。一次晋悼公问他谁可以做南阳的县令,他推荐了和自己有私仇的解狐。过了一段时间,晋悼公又让他推荐一个尉官,他推荐了自己的儿子。而且,他们任职后都有不凡的表现。后来,孔子闻之称赞说:“善哉!祁黄羊之论也。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祁黄羊可谓公矣。”[52]而为官任人唯贤,不任人唯亲,这也是公正廉洁的表现。
而当时人们推崇“廉洁之吏”[53],无疑将“廉”视为从政官员应当遵循的规范要求。而在这一时期笃行廉政伦理的官员中,有些在当时和后世已有“廉”之名。如《庄子·徐无鬼》称鲍叔牙为“洁廉善士”;《晏子春秋·内篇问上》以晏子“尽忠不豫交,不用不怀禄”而称其“可谓廉矣”。《史记·鲁世家》以季文子“忠于公事而无私积”而称其“廉忠矣”。这些以廉洁著称的人物,常常被时人作为“思齐”的对象而提起。《管子·四称》还指出:“有道之君”应当身处“圣人在前、贞廉在侧,竞称于义,上下皆饰”的环境;“有道之臣”则应成为“近君为拂,远君为辅,义以与交,廉以与处”的力量。从政者应当多与廉士相处交往,以便形成有利于自身道德修养的人际环境。
四 廉政伦理的理论建设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官员的廉政伦理信念和廉政道德实践,为诸子百家对廉政伦理的理论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诸子百家的争鸣过程中,各种廉政伦理观念竞相绽放,并取得了丰富的思想成果。
第一,各家学者对“廉”之内涵做了伦理上的界定。一是秉持义高于利的理念。《论语·尧曰》将“欲而不贪”作为从政的“五美”之一,并指出:“欲仁而得仁,又焉贪?”意即将“仁”作为追求的目标,也就不会“贪”了。《韩非子·解老》说:“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吕氏春秋·忠廉》说:“临大利而不易其义可谓廉,廉故不以贵富而充其辱”。这都强调廉者应淡泊财利而重视道义,面对大利而不改变气节,甚至要以生命来维护大节。二是将廉视为一种道德理想。《孟子·离娄下》说:“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意即可以拿也可以不拿的,拿了就有损廉洁。“可以取”是合乎道德底线;“可以无取”则是一种跨越道德底线的道德理想和道德境界。而“廉”正是与“可以无取”相一致的道德要求。三是将廉视为一种不贪享受、安贫乐道的生活方式。《墨子·修身》说:“君子之道也,贫则见廉。”意即在贫困中显示廉洁。《列子·杨朱》说:“廉斯贫。”意即廉者要安于贫穷生活。四是廉者取利须顾及他人。《庄子·让王》说:“人犯其难,我享其利,非廉也。”意即别人冒险犯难,而我坐享其利,则是不廉洁的表现。
第二,从道德视角来审视廉的价值。《管子·牧民》说:“廉不蔽恶……不蔽恶则行自全。”意即有廉,就不会掩饰过错;不掩饰过错,行为就自然端正。《列子·杨朱》说:“凡为名者必廉。”意即要追求名节,就必须保持廉洁。各家学者还将官员的人格划分等级,其中“廉”也是一项指标。如《管子·七臣七主》将臣品分为“法臣”、“饰臣”、“侵臣”、“乱臣”、“谄臣”、“愚臣”、“奸臣”七类;《荀子·臣道》将臣品分为:“态臣”、“篡臣”、“功臣”、“圣臣”四类。其中“法臣”一切遵法以行事;“侵臣”狡诈枉法以行私;“愚臣”重罚厚敛以招怨;“篡臣”不恤公道通义,朋党比周,以环主图私为务;“功臣”上忠于君,下爱百姓而不倦;“圣臣”上则能尊君,下则能爱民。他们划分臣品的依据,既有政治行为方面的标准,也包括政治道德方面的标准。但庄子把“虚静恬淡寂寞无为”视为“天地之平而道德之至”[54],意即崇尚自然才是最高的道德。因此他反对人为地制造“忠信贞廉”规范,认为这是“自勉以役其德”[55],即作茧自缚。信仰列子之说的韩国人史疾,则对人们所持的“任官置吏必曰廉洁胜任”[56]之说不以为然,而是强调“正名”比“廉洁”更重要。
第三,各家学者对“如何致廉”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儒家注重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修己以廉。《论语·颜渊》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荀子·君道》说:“君者,仪也;仪正而景正”。意即统治者在廉洁方面应以身作则,修身正己,做下属和百姓的榜样。《孟子·万章上》说:“圣人之行不同也,或远或近,或去或不去,归洁其身而已矣。”意即圣人的行为各不相同,有的远避国君,有的亲近君主,有的离去不仕,有的在朝做官,归根到底,是要保持自身清白无瑕罢了。道家注重无为而治,要求统治者清心寡欲,建立纯朴自然的社会。老子说:“我无欲则民自朴”[57],要人们反思“身与货孰多”,并由此断言:“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58]法家注重以法治国,强调以法促廉。韩非说:“矫上之失,诘下之邪,一民之轨,莫如法。”[59]有了“法”的威严,则“寄千金于羿之矢,则伯夷不得亡,而盗拓不敢取”[60],从而使贞洁之士的道德行为得到保护,奸邪之徒的卑鄙行为得到约束,最终达到“天下无邪”的境界。墨家注重以俭治国,将节俭视为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墨子·辞过》指出:“俭节则昌,淫佚则亡”,要求统治者在“宫室、衣服、饮食、舟车、蓄私”方面“不可不节”。
总之,这一时期政治思想家树立的“廉”的观念和制定的“廉”的规范内容更加集中地指向政治行为,“廉”的规范对象更加明确地指向从政官吏,廉洁从政的观念开始逐步走向成熟。[61]他们对廉政伦理的理论探讨,尚处于百家争鸣状态,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廉政伦理规范,却为尔后大一统的封建帝国系统地构建廉政伦理体系提供了思想基础。
原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1] 本文系广州市廉政建设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中国古代廉政伦理研究”阶段性成果。
[2] 作者简介:程潮,广州大学教授,从事中国文化与现代化研究。
[3] 王伟光主编《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474页。
[4]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991~992页。
[5]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179页。
[6]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349~1350页。
[7]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072页。
[8]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710页。
[9] 《国语》,岳麓书社,1988,第182页。
[10] 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1988,第508~509页。
[11] 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1988,第586~587页。
[12] 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1988,第616页。
[13] 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1988,第308~309页。
[14]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250页。
[15] 《中国传统文化读本:管子》,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第21~22页。
[16] 《国语》,岳麓书社,1988,第62页。
[17] 《国语》,岳麓书社,1988,第44页。
[18]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551页。
[19]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408~1409页。
[20]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364~1365页。
[21] 李万寿:《晏子春秋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第252~254页。
[22] 陈奇猷:《韩非子集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第238~239页。
[23] 赵宗乙:《淮南子译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第1096页。
[24] 陈奇猷:《韩非子集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第239页。
[25] 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1988,第523页。
[26]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414~1415页。
[27] 单远慕等:《中国廉政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第12页。
[28]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148页。
[29] 陈奇猷:《韩非子集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第239页。
[30] 陈奇猷:《韩非子集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第907页。
[31] 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1988,第1页。
[32] 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1988,第401页。
[33] 田雍等:《审计百科全书》,地震出版社,1993,第12页。
[34] 肖文八:《审计学原理》,中国审计出版社,1996,第33页。
[35] 李万寿:《晏子春秋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第301页。
[36] 李万寿:《晏子春秋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第178~179页。
[37] 刘向:《新序》,中华书局,1985,第110页。
[38] 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1988,第863页。
[39] 李万寿:《晏子春秋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第311~320页。
[40]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317页。
[41] 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1988,第249页。
[42] 钱宗武:《白话说苑》,岳麓书社,1994。
[43] 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1988,第399页。
[44]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433页。
[45] 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1988,第360页。
[46] 陈奇猷:《韩非子集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第703页。
[47] 马骕:《绎史(二)》,齐鲁书社,2001,第1221~1222页。
[48] 司马迁:《史记》,岳麓书社,1988,第904页。
[49] 《国语》,岳麓书社,1988,第163页。
[50] 吴树平等:《十三经》(标点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1,第1605页。
[51] 钱宗武:《白话说苑》,岳麓书社,1994,第456页。
[52] 《吕氏春秋》,岳麓书社,1989,第7页。
[53] 《管子》,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第188页。
[54] 张默生:《庄子新释》,齐鲁书社,1993,第325页。
[55] 张默生:《庄子新释》,齐鲁书社,1993,第346页。
[56] 《战国策》,岳麓书社,1988,第268~269页。
[57] 《老子》,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第76页。
[58] 《老子》,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第59页。
[59] 陈奇猷:《韩非子集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第88页。
[60] 陈奇猷:《韩非子集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第492页。
[61] 余华青:《中国廉政制度史论》,人民出版社,2007,第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