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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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选题意义

一 理论意义

本书的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从经济学的视角,将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作为理论基础,以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该产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理论分析,从而为文化产业建立高效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激励与约束机制是现代企业理论的核心内容。经济学家对于企业激励与约束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最早提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命题以来,对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研究也不断深入,从产权理论、契约理论、企业理论到委托代理理论,对激励问题的研究成果日益丰富。但从国内已有的文献来看,学者们大多以国有企业为研究对象,而以某一产业为研究对象的成果则多集中在文化产业之外的传统产业,文化产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研究非常薄弱。由于文化产业大多脱胎于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虽然接近尾声,但是以现代企业为特征的内部运行机制尚处于建设阶段。目前,相对于其他成熟的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刚刚转制的企业中大多数都是国有股东控股,产权结构决定了出资人的缺位,在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极为普遍,而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必然会产生代理人代理成本、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这就需要高效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来缓解这一问题。高效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就是要把经营者的收益同公司绩效联系起来,努力程度高,收益就高,努力程度低,收益也相应下降,同时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约束机制,防止不利于公司所有者利益行为的发生,确保经营者的利益和公司所有者利益的一致,最终实现社会效率的提高。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文化产业有其独特之处,在建立高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时,既不能过分强调其意识形态的属性,将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混为一谈,又必须把握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从这一点上来说,本书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一般理论与文化产业的运营特点结合起来,对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理论分析,为该产业建立高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二 现实意义

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文化产业发展也十分迅猛,但是,一个产业要想做大做强,产业政策的优势只是外在的因素,要激发产业的活力,就需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来看,企业经营机制的落后往往成为企业活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在构造市场经济体制宏观框架时,必须重塑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在微观层面上建设富有活力的文化企业经营机制。目前,文化产业的改革恰如当年国有企业的改革,原有的经营机制与现代企业制度存在矛盾冲突,柳斌杰指出,“无论文化企业还是文化事业单位,都是具体承担文化创造、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实体,必须改变体制不顺、机制不灵、管理不善的现状,通过改革创新,形成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人人奋发向上的生产、经营、服务机制”[4]

现代企业制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除了需要建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还要建立高效的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这是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关键。[5]陆军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始终未能摆脱低效率的困难,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未能建立起有效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6]可以说,建立一个有力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文化产业体制和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二是经营者对员工的激励与约束。前者作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枢纽,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从目前的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来看,这些公司都非常重视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特别强调薪酬结构中的绩效薪酬,其中,10家公司已实施股权激励措施,希望以此将经营者的薪酬同公司绩效联系起来,但绩效薪酬和股权激励措施的效果究竟如何,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约束是否有力,都需要科学的实证研究,方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已有的研究成果中,虽然也有对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实证分析,但研究不够系统,未能全面考察该产业的现实状况。此外,由于多数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上市时间较短,对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进行研究时往往会受到样本数量的限制,使得研究结果缺乏说服力。2010年以来,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增加,目前,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基本形成了出版发行企业、广播影视企业、广告与网络文化服务三足鼎立的局面,在新的产业形势下对这些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全面深入的实证研究,其结论将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本书的研究结果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当前文化产业这一机制的运行是否有效,激励强度如何,有哪些不足之处等,对该行业建立高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