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 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
2002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不仅首次提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厘清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而且提出了“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此后,文化体制改革的大幕拉开。2003年6月,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包括深圳在内的9个地区和35个文化单位成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200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必须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2006年3月召开的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再次确定了89个地区和170个单位作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提出掀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任务。2009年初,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同年7月,《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继钢铁、汽车、纺织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后出台的又一项重要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文化产业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性产业。2009年8月,中宣部、文化部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能不说,近些年党和政府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是紧锣密鼓的。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共注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4000多家,核销事业编制18万个以上。出版发行、影视制作等领域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应转制的419家地方出版单位已完成402家,应转制的2412家发行单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29家电影制片厂已完成27家,地方362家电影公司已完成327家,460家电影院已完成411家,广电系统内需转制的57家电视剧制作机构已完成52家,38家省级党报党刊发行机构已完成32家。此外,国有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改革取得积极进展,2118家国有文艺院团中已有590家完成转制,地方3000多家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已有595家完成转制。”[1]
但文化体制改革决非转企改制那么简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内容,要求深入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说,转企改制只是文化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正如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指出的,“转制后的文化企业迅速成长为新型文化市场主体,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主力。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落后的体制机制使其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必须通过改革让其焕发青春活力。”[2]从《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我们看到中央对文化单位转制后的改革非常重视,《决定》的第七部分明确指出今后的改革方向,“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文化‘走出去’模式,为文化繁荣发展提供强大动力。”[3]这表明了未来的改革会从四个方面继续深入,一是宏观管理体制改革,二是企业微观运行机制改革,三是市场机制改革,四是实现文化软实力的国际影响力。对于转制后的企业来说,如何建立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必将成为今后改革的重点,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无疑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
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与文化体制改革密不可分,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系列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2003年9月,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向民营资本开放文化产业。2004年,文化部再次下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这些政策促进了文化产业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另外,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增强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转制的文化企业免征5年(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文化产品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优惠,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2006年9月,中央印发《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影视制作、出版业等九大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2008年,文化部下发《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大力扶持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激励。2009年10月,国务院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要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并从准入门槛、政府投入、税收、金融、设立投资基金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应的政策措施。2010年3月,中宣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细化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方法、途径和手段,完善了相应的配套机制。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2011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到2020年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一系列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突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稳步提升。2004年以来,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迅猛,2004~2008年,全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年平均增长23.3%;2008~2010年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年均增长24.2%。2010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达到11052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2.75%;2011年,我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为13479亿元,比2010年增长21.96%,高于同期现价GDP年均增长速度4个百分点,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2.85%。2012年,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实现增加值18071亿元,比2011年增长34.07%,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6.8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为3.48%。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为20081亿元,比上年增加2010亿元,增长11.1%,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1个百分点。文化产业的发展固然令人欣喜振奋,但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它还是一个新兴的产业,而且文化产业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企业,与其他产业有很大不同,学术界对于该产业内部管理运行体制和机制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投入更多的研究才能为该产业的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