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熊选国[1]
罗灿是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指导的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他从硕士毕业以后就一直在人民法院工作,具有很好的问题意识和体系意识,能够将理论和实践较好地结合起来。“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知行合一是我国教育学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在我们湖湘学统中,“经世致用”自王船山先生以降成为湘人的文化基因,得以薪火相传,这也是岳麓书院半学斋对联中所谓“惟楚有材,三湘弟子遍天下;于世无偶,百代弦歌贯古今”的真正原因。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刑法必然要求理论和实务之间进行良性互动,研究者应该自觉将目光往返于古今中外和实际情况。这也是我在对罗灿进行指导和培养时所一以贯之的思想。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中的独有概念,自提出至今已近30年,相关立法例则可追溯到自《唐律》到《大清律例》的历朝法典。按照流行话语,转化犯是刑法的“本土资源”。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刑法对外国刑法的介绍和学习颇多,而对传统刑法的借鉴和梳理不够。我的老师,已故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就一贯主张多借鉴传统多结合实务。因此,当罗灿提到想以转化犯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时,我当即就同意了。
不过,将转化犯作为博士论文选题是具有挑战性的。虽然转化犯概念被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接受,但是对于什么是转化犯,转化犯包括哪些罪名,从我的学生时代到现在,都未达成共识。有的学界同仁甚至以德日刑法没有对应概念,完全否定转化犯概念存在的必要性。在写作过程中,罗灿是遇到困难了的,我鼓励他要打开思路,攻坚克难,认准方向了就是霸蛮也要搞出来。罗灿的确打了“硬仗”,他归纳转化犯的哲学基础、梳理与转化犯有关的立法与理论,在总结争论问题和近似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转化犯概念的主张,这就使转化犯的研究具备了坚实的基础;在完成本体论后,罗灿从构成论、形态论、共犯论、适用论、完善论几个部分展开,搭建起转化犯研究的框架,形成了完整的体系,这就使转化犯的研究具备了广阔的范围。
刑法博士论文的价值在于其对理论的创新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性,既要避免仅仅从概念来到概念去,又要防止仅仅从个案来到个案去。罗灿的博士论文则做到了从实践中思考理论,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第一,在刑法方法论方面,《转化犯研究》精选了几十个案例,根据篇章结构的布局来合理安排相关案例并进行理论分析,对案例的深入剖析和对理论的正确阐释有机结合,两者融为一体,水到渠成。第二,在刑法理论方面,《转化犯研究》首次对转化犯与事实转化、法律拟制、注意规定、准犯等进行了明确区分,界定了转化犯的范畴;将转化犯分为行为转化犯、结果转化犯、综合转化犯,根据三种转化犯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对转化犯的构成条件予以确定,转化犯的基础罪过是故意、基础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转化需要客观上出现情形变化、主观上具有预见可能性,这就较好地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第三,在刑事司法方面,《转化犯研究》根据共犯分工形式、共犯形成形式对转化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不少问题的探讨是非常细致的,例如,在基础行为实行犯的转化范围上,区分了其他实行犯对转化条件不知情、其他实行犯对转化条件知情但客观上不能阻止、其他实行犯对转化条件知情但由于主观原因没有阻止三种情形,体现了对精密司法的追求。此外,细致比较了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等其他罪数形态;全面讨论了转化犯适用中的总论问题和各论问题,其中,罗灿在讨论转化犯的处罚问题时,还采纳了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最新理论成果。第四,在刑事立法方面,《转化犯研究》提出了对转化犯现有立法规定予以修改的若干建议。我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出台司法解释和处理具体个案中就有涉及转化犯的,客观来说,罗灿所持观点绝大部分是符合实践需要的。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实践发展总会给理论研究提供源头活水,罗灿在博士毕业后,仍然保持对转化犯问题的持续关注,并对博士论文进行了多次修改。最近,《转化犯研究》通过严格筛选,入选《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即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作为他的博士生导师,我由衷地感到高兴。同时,罗灿在谢望原教授指导下主译的《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已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得益于他在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打下的英文基础,歌乐山下的那些青春岁月总是为一代代的西政人插上腾飞的翅膀。此外,在博士毕业以后,罗灿把握住了机会,被遴选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罗灿所取得的这些成绩与进步,是与他的勤勉密不可分的。“但求耕耘,莫问收获”,曾国藩的这句话虽为至理名言,但也并非十分准确,一直耕耘,总有收获。
每一代年轻人都不容易,有各自的痛苦,也有各自的使命。“猛将必发于卒伍”,希望罗灿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坚持朝夕问道,守得云开,就必定能够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有所作为。
是为序。
[1] 熊选国,教授,博士生导师,已故刑法学泰斗马克昌先生首届刑法学博士,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现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