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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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转化犯的特征

一、法定性

刑法明确规定是转化犯成立的条件。与其他犯罪罪数形态不同,法定性是转化犯的首要特征。即使是在1979年刑法中已经规定为转化犯,在1997年刑法中没有规定的或者仅仅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也不能认为是转化犯。

转化犯的法定性具体表现包括基础行为的法定性、转化条件的法定性、转化罪的法定性。

第一,基础行为的法定性。转化犯的基础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罪名的实行行为。没有具体罪名的行为,不构成转化犯,例如聚众“打砸抢”。同时,该实行行为可以是非法拘禁等一种确定的行为,也可以是盗窃、诈骗、抢夺等几种可选的行为。

第二,转化条件的法定性。正是转化条件的出现,使得整个行为超出了基础行为的涵摄范围。转化条件不是随意的,而是由刑法明确规定的。根据转化犯的立法例,转化条件大概分为三种,基础行为所不能涵摄的特定行为、基础行为所不能涵摄的特定结果、基础行为所不能涵摄的特定行为和特定结果。

第三,转化罪的法定性。转化罪的罪名是刑法典明确规定的,同时依照转化罪定罪处罚或定罪从重处罚也是刑法典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