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 公式分析法的编制思路
利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料,辅以少量的辅助记录和明细表,通过项目间关系的分析,得出填列各项目的计算公式,无须编制调整分录。
常见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预收款项期末余额-预收款项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当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当期核销的坏账-票据贴现的利息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导致的进项税转出+(存货的期末余额-存货的期初余额)+在建工程领用的存货+盘亏的存货-盘盈的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存货+(预付账款期末余额-预付账款期初余额)-(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应付账款期初余额)-(应付票据期末余额-应付票据期初余额)
注:如果企业执行的是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则还应考虑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变动的因素。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应交税费中个人所得税期末余额-应交税费中个人所得税期初余额)
注:如果企业执行的是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则还应考虑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提取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如果其他应收款中存在代垫房租、代垫家属医药费等明细科目期末余额,还应考虑该科目的变动额。
支付的各项税费(除增值税)=应交税费期初余额+在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费用中核算的税费计提发生额-应交税费期末余额
注: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变动数。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是流转税,如果需要用公式来反映,则可以反映为“本期支付的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期初余额+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或教育费附加/适用费率)-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此外,如果企业执行的是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则还应考虑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存货的税费以及其他应交款的本期变动额。
公式分析法的优点:效率较高。
公式分析法的缺点:存在一定的环境限制性,在产生不平衡时不容易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