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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基本格式和结构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列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统称为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七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样式如表4-10所示。
表4-10 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样式
注1:[……]1系证券公司专用项目,企业正式使用时不加方括号。下同。
注2:[……]2系保险公司专用项目。
注3:[……]3系银行专用项目。
注4:无方括号和角标的项目为通用项目,适用于两类及两类以上金融企业。